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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供水集团供水工程公司2023—2025年度定点劳务分包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2BFFWZ02684

     原公告日期: 2022年11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供水集团供水工程公司20232025年度定点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补疑

2022BFFWZ02684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疑问答复内容

1.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业绩要求“2018 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供水工程安装业绩(或劳务分包工程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服务内容须同时下列包含:(1DN100mm(含)-DN300mm(含)管径的供水管道总长度不少于 2000 米;(2)居民户水表不少于 1000 户”。很多省市供水公司对零星工程项目采取分开签订合同的方式,满足同一个业绩中既有2000米的供水管道安装又有1000户的民用水表安装的少之又少,建议招标人予以修改,降低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要求。

答:不少于五家投标单位满足要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附录2注中明确与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验收报告,但是要求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实践中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移交表)多数盖的是项目部的章,很少有盖公章的。建议招标人认可加盖项目部章的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验收报告或验收移交表)。

答:认可加盖项目部章的业绩已完成证明材料(验收报告或验收移交表)。

3.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评审指标中,设置了4个业绩评审指标,每个业绩中按照不同的等级得到不同的加分,与《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中的“加分部分所有业绩累计不超过2个”是相互矛盾的。导则中要求“业绩涉及金额、建筑面积、长度指标的,原则上只设置一项,且不超过该项对应指标的 70%”,合肥供水这个项目初步评审业绩和加分业绩都设置了长度和户数指标,累计达到了5项;并且初审要求水管管道施工不低于2000米、居民户数不低于1000户,在加分要求里最低达到了管道不低于5000米、居民户数不低于5000户,违背了70%的限额设置。加分的四个业绩中每个业绩都设置了三个评审等级,每个等级加分不一样,并且每一项都只能有一个业绩加分,建议招标人予以修改,降低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要求。

答:本招标项目不适用《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业绩要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评审指标中方案评审要求与业绩评审要求设置重合,偷换概念加大了业绩的分值占比,违反了《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分值设置要求。

详细评审标准“技术支持方案”和“供水工程抢修维修施工方案”两个评审指标中,从表面上来看是对投标单位的工作能力、能对本项目投入的人力、技术等进行评审,但是仔细看想要得分就要提供既往案例及业主单位的证明材料,明显是将业绩换了另外一种表现方式。在一个项目中对业绩进行了前后两次评审,合计分值达到了29分,超过了导则要求的业绩分值上限。

答:本招标项目不适用《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

5.投标人公司名称变更,业绩合同中公司名称为曾用名,提供“变更信息”,请招标人予以明确业绩是否可用。

答:可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投标人公司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6.我司提供的业绩的甲方为A单位,现该公司已注销,并已被B单位吸收合并为B单位。我司提供业绩的业主证明时盖原A单位公章还是吸收合并后B单位公章?请明确。

答: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A单位被B单位吸收合并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主证明材料可盖吸收合并后B单位公章。

7.鉴于本项目的投标报价评标标准,可能会出现部分恶意低价竞标,继而导致后期项目的质量无法保证、劳务单位也可能面临亏损的情况。我司建议该项目修改设置最低投标限价。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业绩为2016-2017年度供水项目劳务分包项目,该项目有部分工程是2018年和2019年施工并竣工验收,业绩资料使用2016年招标时候的截图和中标通知书,请明确类似于这样的工程业绩是否认可?

答:业绩时间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9.业绩的合同书未体现管径、长度及居民户水表数量,但有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此类业绩是否认可?

答:业绩证明材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管径大小、管道长度、居民户水表户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10.招标文件49页业绩打分第三项泵房部分,泵房工程安装数量是指的什么数量?

答:“泵房工程安装数量”系指可独立运行的二次供水泵房工程数量。

11.招标文件51页,设备配备(工程车辆)打分部分,投标文件中是否只需要提供一个承诺函,无需提供车辆相关证件?

答: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车辆相关证件扫描件。

12.资格审查中业绩要求为“(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1)如果上述第2条可以情况下,是否只需提供本次投标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劳务分包合同,业主方与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可还需提供?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为劳务分包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本次投标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劳务分包合同,无需提供业主方与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业绩证明材料中“业主”“项目业主单位”均系指劳务分包业绩合同的“合同甲方”。

2)以劳务业绩(劳务分包总合同)进行投标,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是否需提供该项目的业主方与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已完成证明材料,本次投标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完成证明可还需提供?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为劳务分包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本次投标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已完成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业主方与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已完成证明材料,招标文件业绩证明材料中“业主” “项目业主单位”均系指劳务分包业绩合同的“合同甲方”。

3)以劳务业绩(劳务分包总合同)进行投标,除了提供投标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之外,是否还需分别提供劳务分包合同中所包含的各单项项目的原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业主方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单项施工合同)?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为劳务分包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本次投标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劳务分包合同,无需提供业主方与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业绩证明材料中“业主”“项目业主单位”均系指劳务分包业绩合同的“合同甲方”。

13.本项目详细评审业绩中要求提供资料“与该业绩合同对应的公开招标公告官网截图及中标公示官网截图,并提供中标通知书”,关于此要求是否可以提供资料“总承包合同业绩对应的公开招标公告官网截图、中标公示官网截图及中标通知书,然后总承包与分包劳务单位的对应劳务分包业绩合同即可”,请贵司给予明确。

答:详细评审业绩中要求提供的材料“与该业绩合同对应的公开招标公告官网截图及中标公示官网截图,并提供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名称须与本次投标人名称一致。

14.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劳务分包工程业绩中若包含多个项目,业绩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是否分别提供分包合同中各个项目的验收报告或者业主方与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完成证明,本次投标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全部项目完成可还需提供证明?

答:如投标人提供的为劳务分包业绩,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本次投标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已完成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业主方与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已完成证明材料,招标文件业绩证明材料中“业主”“项目业主单位”均系指劳务分包业绩合同的“合同甲方”。

15.本项目详细评审业绩中时间要求为20191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我司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间为201911日后,总承包单位与业主方签订框架协议时间为201911日之前,但涉及框架协议内总承包与业主方涉及业绩的项目单个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11日之后,是否满足评分要求?

答:满足,业绩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6.本项目招标要求的人员及机械设备除项目负责人以外是否只需提供承诺即可,中标后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请贵司明确。

答:除项目负责人以外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本次招标项目规模中定点期内DN100mm(含)-DN300mm(含)管径的供水管道施工任务总长度约180000米;居民户水表施工任务总户数约60000户。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屯溪路70

联系人:周工

电 话:0551-6442282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601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70

20221215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12月15日

附件:合肥供水集团供水工程公司2023—2025年度定点劳务分包单位补疑.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