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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工程检测及基坑支护监测
原项目编号: 2022BFFWZ02778
原公告日期: 2022年12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工程检测及基坑支护监测招标文件补疑 2022BFFWZ02778 各投标人: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 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检测及基坑监测方案技术措施”评审项调整如下: 基坑监测方案技术措施 7分 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基坑监测方案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综合评审。评委根据基坑监测内容酌情进行评分: 优秀得5≤F≤7分;良好得3≤F<5分;一般得1≤F<3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1、招标文件第51页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第52页投标人业绩要求为已完成的业绩。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2、招标文件第23页附录4中对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扫描件,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社保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2021年10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人社部相关文件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27日)的要求,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请问:我单位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为事业单位委派到我单位全职工作的人员,提供事业单位为其缴纳的自2021年10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缴费证明、全职委派证明及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与我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按相关部门要求,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条款编号 招标文件原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1.4.4(5)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4.4(6) (6)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4.4(7) (7)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7)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针对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正文“3.8 评标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内容如下: 条款编号 招标文件原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3.8.1 3.8.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3.8.1评标委员会对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查询,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查询要求如下: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排序。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总工会大楼东楼1-5层 联系人:刘工 联系方式:05516286147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30、66223831 2022年12月20日
第二部分
安徽省建设厅建质函〔2017〕1949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自检不再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开始,安徽省才普遍实行第三方检测工作。且因房建项目工期较长,竣工验收一般为3至5年时间,故大型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已完工业绩各大检测机构普遍较少,仅有个别检测机构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文件第一条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中,不得以企业业绩和奖项作为资格、加分或中标条件。”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与文件要求相悖。
为使贵部更好的选取优质的检测机构、增加较多的潜在投标人,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建议贵公司将招标文件第51页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第52页投标人业绩要求为“已完成的业绩”修改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可”。
第三部分
1. 针对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总则“1.4.4”进行相应调整,内容如下: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