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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庐江)LNG应急调峰储备站及配套管线工程第三方检测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3BFFBZ00045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1月1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庐江)LNG应急调峰储备站及配套管线工程第三方检测单位招标文件补疑1

招标项目编号:2023BFFBZ00045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P10页的3.4.1投标保证金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万元”,是否有误?

答: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

2.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中“某委托单位:”投标保证金中“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如何填写?是否填写本项目招标人名称: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答:填写本项目招标人名称: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3.招标文件49页投标人业绩:“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少于 600 万元的天然气管线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每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3 分”。

 

疑问:1,本项评审业绩第一条要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条要求天然气管线工程,通常建筑工程类别分类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天燃气管线工程仅属于市政公用工程的一种。招标文件本页中第一条要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条却要求天然气管线工程,两条对比存在不对等性;2,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少于 600 万元的天然气管线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经核查仅有少数检测机构具备该条件。

结合上述2点,该项设置具有一定的指向性和排他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贵部是否可以考虑此条改为:“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少于 600 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 每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3 分。”

答:本项目主体工程为LNG储罐、设备安装、房屋建筑及配套高压管线建设,房屋建筑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处需要设置房建检测业绩将天然气管线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修改为市政公用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具体详见本补疑招标文件补充调整内容部分。

4.招标文件51页项目负责人奖项荣誉:“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建筑业检测工程师相关奖项荣誉的,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 2 分,本项满分 6 分。”

 

 

疑问:如潜在投标人为安徽省外企业,各个省份检测机构协会对于从业人员的相关荣誉奖项颁发的年限并非每年颁发,可能会存在相关从业人员近5年内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建筑业检测工程师相关奖项荣誉的人员都较少。本项目既为全国范围内招标,敬请考虑安徽省外检测企业的实际情况,避免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的疑似条款,营造优化健康的营商环境,给更多的省外企业一个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

另经我司调查全国范围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包含安徽省内)近五年同一人员获得过3次及以上奖项荣誉的项目负责人也较少。该条款设置要求过高,可能会排潜在投标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的要求不相符。

贵部是否可以考虑此条删除或降低该条款内容,让更多的企业均能公平地参与竞争。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50页项目负责人业绩:“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低于6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每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9 分。”

疑问:安徽省内仅少数大型检测机构具有600万以上的房屋工程检测业绩,业绩要求过高不具备良好的竞争性,请问该项是否可以改为:“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低于4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每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9 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补充调整内容

各投标人:

1.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1。

2.将招标文件P49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的“2、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少于 600 万元的天然气管线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每个得 3 分,本项满分 3 分。”调整为2、2017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检测费金额不少于6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第三方检测业绩(施工单位自检项目除外) 3 分,本项满分 3 分。”,其余内容不变。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466号  

 联系人:储工  

  话:65191932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话:0551-66223831/66223912

2023年01月30


附件1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

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U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U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U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号)同时废止。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1月30日

附件:2023BFFBZ00045项目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