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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2023-2024年度合肥市重点局市政路桥智能交通工程监理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3BFFWZ00216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2月1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2023-2024年度合肥市重点局市政路桥智能交通工程监理单位招标文件补疑2

2023BFFWZ00216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第三章评分办法2.2.3(1)类似项目业绩: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监理费金额不少于30万元的智能交通工程监理业绩,每一个业绩得3分,最多得12分。1.该条款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和《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41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招标文件第4页“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3.2条“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智能交通工程监理业绩”与招标文件第48页商务评分标准中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监理费金额不少于30万元的智能交通工程监理业绩,每一个业绩得3分,最多得12分 ”的设置均为要求投标人具有特定行业智能交通工程监理业绩,明显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和《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7条“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相关要求,与政府政策法规背道相驰。3.据了解,合肥类似招标的过亿项目都没有这么设置,且以特定行业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是不科学、不合规的。 请求:为了体现项目的公平和公正性,营造良好的竞争营商环境,恳请能够结合实际情况,对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要求进行完善。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及参考类似项目招标模式,适当放宽或取消上述资格要求的设置。谢谢!

答:本项目按招标项目实际需求设置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及商务评分业绩评审指标,故不予修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胡工

联系方式:0551-62622120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47、66223831

2023222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2日

附件:2023BFFWZ00216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