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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动扶梯设备维保服务(第三期)
原项目编号: 2022BFFWZ02825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2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自动扶梯设备维保服务 (第三期)(3次)补疑招标项目编号:2022BFFWZ02825 一、开标时间推迟 1、因“故”,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至2023年3月21日11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11时00分。开标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12号开标室。 2、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3、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顺延至2023年3月21日11:00。 4、本项目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和招标文件的异议时间顺延至2023年3月10日17时30分前。 二、投标人疑问 1、招标文件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本项目采用包干(维保服务)和据实结算(部分物资消耗)相结合。合同签订生效后,投标人完成进场筹备工作并经招标人验收筹备合格后,3 个月内支付包干(维保服务)费用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扣回:根据维保服务期限分批次平均扣回。(注:按照1 年服务期中的4 个季度分4 批次平均扣回)。包干(维保服务)费用支付:(1)按季度向投标人付款,每季度第一个月,投标人提交上季度支付申请资料,招标人审核准后,60 天内支付。(2)计算方法:季度应付款=包干(维保服务)费用/4(注:4 为服务期1 年中的4 个季度)。季度实付款=每季度应付款×80% -直接考核扣款-预付款扣回据实结算(部分物资)费用支付:清单内备品备件消耗费用为据结算部分,根据投标人实际更换的量每年进行一次支付,支付比例为90%,该部分更换的数量及金额需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方可支付。余款在服务期结束经审计后,一次性支付至审定金额(无息)。 问:(1)采用包干(维保服务)和据实结算(部分物资消耗)余款在服务期结束经审计后,一次性支付至审定金额,是否可以增加明确时间节点,如合同执行完毕后6个月内? (2)据实结算(部分物资)费用支付:清单内备品备件消耗费用为据结算部分,根据投标人实际更换的量每年进行一次支付,支付比例为90%,该部分更换的数量及金额需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方可支付,该支付时间节点是否可以增加明确时间节点,如合同执行完毕后2个月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要求 问:为提高现场服务质量及满足客户需求,电扶梯维保合同多数由使用单位与厂家分公司直接签订,此次以电扶梯生产制造企业总公司直接投标,隶属分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是否可以作为业绩证明? 此次以电扶梯生产制造企业总公司直接投标,隶属分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是否可以作为业绩证明? 答:可以,除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电扶梯生产制造企业总公司和隶属分公司隶属关系证明。 3、招标文件 投标人业绩要求 :自2017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自动扶梯设备维保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50 万元业绩。 问: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350 万元业绩 ,是否可以包含垂直电梯维保金额。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是自动扶梯设备维保项目业绩,不包含垂直电梯维保金额。 4、招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配件清单明细如遇配件升级优化,优化后配件型号不在分项报价表清单内,是否可以按照分项报价表中配件清单价格明细执行? 答:招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配件清单明细如遇配件升级优化,优化后配件型号不在分项报价表清单内,不按照分项报价表中配件清单价格明细执行。 5、招标文件 业绩要求: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招标人)证明) 问:是否可采用地铁、高铁、机场等官网开通或试运营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采用地铁、高铁、机场等官网开通或试运营截图作为证明材料。。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叶工 联系方式:0551-6266272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05 2023年3月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