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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定点印刷服务及轨道交通线网站内车内广告画面制作安装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2BFFWZ02553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2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定点印刷服务及轨道交通线网站内车内广告画面制作安装服务(二次)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WZ02553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2022年12月份本项目(项目编号:2022BFFWZ02553)第一次招标,中标候选人信息公布显示:安徽江汽印刷有限公司,技术文件得分:71.75分;合肥添彩包装有限公司得份72.25分;安徽新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得分69.80分。后合肥添彩被查处,中标资格被废除,进行本次的第二次招标。 安徽新华印刷是安徽省规模最大、印刷设备最多的公司,年产值好几个亿,其技术得分才69.80分,他们没有专门的广告设备。安徽江汽印刷、合肥添彩,技术得分都比新华印刷高。全中国所有的印刷企业恐怕都没几家拥有广告用的UV机、喷印机,刚好又是近年来新增加的。如果这一切恰恰在第二次招标中重现,中标人又都具备了,那是不是很凑巧?其实识别逻辑很简单:若业绩中有广告喷印业务,那么其拥有广告设备无可厚非;若业绩中根本就没有,我想没有一个企业会傻到买100万的广告设备放着玩,很显然是在造假。因此,本次招标能否将中标人获取的企业奖项、荣誉(3分)、设备经营管理(10分)、业绩等相关内容在中标后一并公示出来,接受公众监督?或者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若提供广告设备清单的,则需提供相应的广告业绩,以澄清非人为操作的嫌疑。 答:招标文件设置合理,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次招标项目涵盖站内车内广告制作业务,因此设置对投标单位广告设备进行评分。 第二部分:招标文件调整部分 1、本次招标项目概算调整为:1316.67万元。 2、委托人要求“五、其他要求”中:“各签约合同金额累计不超过1325.17万元。”调整为“各签约合同金额累计不超过1316.67万元。” 3、需求数量表以“合肥轨道集团需求数量表(二次)-3.8”为准,已上传,请投标人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概算调整主要涉及:广告制作上刊表单页。另任务分工等内容详见广告制作上刊表单页备注。 4、付款方式:“广告画面制作安装服务合同:1、本项目除广告运维费用外费用据实结算,按季度进行支付,每季度服务费=每季度实际制作总量×合同基准单价(详见附表、需求数量表)×中标费率。最终制作数量以甲方确认的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累计支付达到合同暂定金额的80%,停止支付。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的100%。原则上每季度结束后支付上季度费用;” 调整为:“广告画面制作安装服务合同:1、本项目除广告运维费用外费用据实结算,按季度进行支付,每季度服务费=每季度实际制作、安装总量×合同基准单价(详见附表、需求数量表)×中标费率。最终制作数量、安装数量以甲方确认的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付款依据。累计支付达到合同暂定金额的80%,停止支付。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的100%。原则上每季度结束后支付上季度费用;”。 第三部分:延期部分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为“2023年03月10日11:00”,现延期到“2023年03月17日11:00”; 2、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03月10日11:00”,现延期到“2023年03月17日11:00”; 3、原答疑截止时间为“2023年02月27日17:30”,现延期到“2023年03月10日17:30”; 4、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2号开标室。 5、如投标人对上述开标时间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查工 联系方式:0551-69009052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21、66223831 2023年3月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