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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甘棠路、深圳路、华南城TOD项目全期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3BFFBZ00424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3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甘棠路、深圳路、华南城TOD项目全期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3标段补疑1 (2023BFFBZ00424-3)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本项目对资质资格要求为“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节能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对此我单位有以下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二章 第5条:将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9个专项类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明确表明9个专项资质分别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已取消室内环境检测资质。 根据建设部令第57号令的正式实施,在资质资格要求中设置已取消的室内环境检测资质已明显不合理,请问是否可以将本项目的资质资格要求中的室内环境检测资质要求删除? 答:此处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第47-48页“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中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业绩为已完成的业绩。 安徽省建设厅建质函〔2017〕1949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自检不再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开始,安徽省才普遍实行第三方检测工作,且因房建项目工期较长,竣工验收一般为3至5年时间,故大型房屋建筑工程第三方检测已完工业绩各大检测机构普遍较少,仅有个别检测机构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招标文件第20页“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业绩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 建议:将招标文件第47-48页“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中“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修改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答:此处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中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 信用评价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等级评定结果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等级:最高等级的,得 3 分;次高等级的,得1分。不累计计分,本项满分3 分。据了解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2018年以来从未举办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活动,各检测单位仅有2017年颁发的“2016 年度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请问我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等级评定结果发布时间为准),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等级是否给予认可?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4.招标文件P49-P50页“人员奖项、荣誉”中:2017年1月1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本项满分6分。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文件第一条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中,不得以企业业绩和奖项作为资格、加分或中标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奖项要求设定较多。 此项荣誉,现由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授予。2017年至今,同一检测机构、同一人员获得该荣誉3次及以上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极少,致使该加分项不利于优质的潜在投标人。为确保本次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更好的选取优质的检测机构同时增加较多的潜在投标人,可酌情删减投标人获奖次数,建议修改为:“人员奖项、荣誉”中:2017年1月1日(以颁奖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地市级及以上的,每个得3分,本项满分6分。 答:此处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P48页“信用评价”中: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等级评定结果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等级:最高等级的,得3分;次高等级的,得1分。不累计计分,本项满分3分。 (1)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检测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只颁发信用等级评定的文件,而不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并通过颁发单位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且信用最高等级为4A级。该信用等级在2016年评定,至今未再开展评定工作。(2)合肥市近年未开展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本项目属于合肥市建设项目,该项商务评分不适用。为确保本次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更好的选取优质的检测机构同时增加较多的潜在投标人,建议修改为:“信用评价”中: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等级证书颁发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AAA级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得3分。注:①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或证书扫描件(颁奖文件不含奖杯、奖牌、奖状);②“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③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6.招标文件第48页,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信用评价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等级评定结果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等级:最高等级的,得 3 分;次高等级的,得 1 分。不累计计分,本项满分3 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等级评定结果文件和官网文件截图并提供查询网址,同时提供该文件为某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所能出具的最高等级(或次高等级)的承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承诺或提供的信用评价承诺与投标人实际信用不符的,不予加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据了解,自2018年以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未再举办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各单位仅有2017年颁发的“2016年度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请问投标人具有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等级评定结果发布时间为准),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等级是否予以认可?同时提供投标人出具的该文件为某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所能出具的最高等级(或次高等级)的承诺,是否予以认可?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8页“信用评价: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等级评定结果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等级:最高等级的,得3分;次高等级的,得1分。不累计计分,本项满分3分。” 我单位为合肥市注册成立企业,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安徽省、合肥市建设主管部门未组织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活动(仅2016年度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活动,并于2017年3月31日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文件),同时为保证企业信用的准确评价,我单位积极参与了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活动。 请问:我单位提供“2017年3月31日(以等级评定文件颁发时间为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文件和该文件为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能出具的最高等级(或次高等级)的承诺”或“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等级证书颁发时间为准),获得的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该等级证书为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所能出具的最高等级(或次高等级)的承诺”,是否予以认可?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8.本项目招标文件第97页“四、报价要求(三)”和第103页“四、报价要求(五)第8条”中均涉及到“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不超过项目概算价”经过仔细研读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项目概算价。 请问:本项目项目概算价是否等同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页中2.7条对应的合同估算价?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9.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2页“附录4 资格审查资料(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和第50-51页“拟委任人员资格”中均要求提供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人社部相关文件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9年12月27日)的要求,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到企业工作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请问:我单位拟委任人员为事业单位委派到我单位全职工作的人员,提供事业单位为其缴纳的自2022年8月1日(含)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全职委派证明及拟委任人员与我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若投标人人员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政策规定的要求情形,则对于同时提供拟投入人员与投标单位的劳动合同及事业单位缴纳社保证明(社保证明时间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予以认可。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P97页四、报价要求第(一)条中“本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结束”修改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所有项目竣工备案结束止(1标段约1460日历天,2标段约2190日历天,3标段约2190日历天)”。 2.删去原招标文件P97页四、报价要求第(三)条中“最终结算价不超过项目概算价”和第103页“四、报价要。求(五)第8条”中“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概算”。 3.原招标文件P108页投标函第一条中“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修改为:“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费率”。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投标函中两种表述均予以认可。 4.原招标文件P48页信用评价为:“ 信用评价 3 分 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等级评定结果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等级:最高等级的,得3分;次高等级的,得1分。不累计计分,本项满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等级评定结果文件和官网文件截图并提供查询网址,同时提供该文件为某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所能出具的最高等级(或次高等级)的承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承诺或提供的信用评价承诺与投标人实际信用不符的,不予加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现变更为:“ 信用评价 3 分 2017年1月1日以来(以等级评定结果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过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等级:最高等级的,得3分;次高等级的,得1分。不累计计分,本项满分3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等级评定结果文件和官网文件截图并提供查询网址,同时提供该文件为某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所能出具的最高等级(或次高等级)的承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承诺或提供的信用评价承诺与投标人实际信用不符的,不予加分,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 5.原招标文件P4页2.6招标项目规模中“标段3用地面积420.33亩,其中住宅329.07亩,商业91.26亩;总计容建面62.4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1.14平方米,商业21.29万平方米;另额外代建绿地面积169.35亩,代建小学、幼儿园与服务中心、广场90.3亩。” 现变更为:“标段3用地面积420.33亩,其中住宅329.07亩,商业91.26亩;总计容建面62.43万平方米,其中住宅41.14万平方米,商业21.29万平方米;另额外代建绿地面积169.35亩,代建小学、幼儿园与服务中心、广场90.3亩。” 第三部分 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三个标段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部分中填写招标项目名称(或对应标段项目名称)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储工 电 话:0551-69009058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4、66223831 2023年3月3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