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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包河经开区花园大道与北京路西南地块开发项目设计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3BFBBZ01165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6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经开区花园大道与北京路西南地块开发项目设计单位 招标文件补疑1 2023BFBBZ01165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 1.在招标文件第54页“项目负责人业绩”:1、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本项目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须在此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且单个合同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每个业绩得3分,本小项满分3分:(1)具有建筑高度不低于120米的公共建筑;(2)总建筑面积不少于7万平方米;(3)设计内容须包含施工图设计。 请问:若某综合体项目设计合同内容包含: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多种业态功能,其中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大于7万平方米且具有建筑高度不低于120米的公共建筑,且设计内容包含施工图设计内容。请问此类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回复:此类业绩予以认可。 2.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本项目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公共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7万平方米(须在此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每个业绩得3分,本小项满分3分。 请问:此处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7万平方米,是否包含7万平方米? 回复: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7万平方米,包含7万平方米。 3.在招标文件第56页“项目负责人奖项”注7里: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还应提供合同扫描件或发包人(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 请问:如上述证明资料不能反映评审因素,提供合同扫描件或发包人(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或审图合格证作为此项证明材料,是否认可? 回复: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582号包河经开区管委会院内 联系人:刘工 电 话:63770558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831;0551-66223280 2023年06月2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