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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园及基础设施设计
原项目编号: 2023BFGBZ01583
原公告日期: 2023年07月3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园及基础设施设计项目补疑3 (2023BFGBZ01583)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我司业绩为超高层总部大楼(总建面超过15万平方米,高度超过30层),该项目为方案、初步及施工图设计项目,请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总部基地的定义? 答:符合。 2.招标文件“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中,我方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及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未能完整充分反应评审因素,请问我方提供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辅助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反应的评审因素予以认可。 3.我司项目负责人业绩为金融商务区超高层办公建筑组团(总建面超过20万平方米,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50米),请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园区项目的定义? 答:符合。 4.第五章发包人要求106页:“ 7.(1) 项目总协调人要求,本项目中标人中标后需明确一名总院副院长及以上级别人员(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总协调人须为联合体中牵头人人员)担任本项目的总协调、调度工作(标后提供单位聘书或相关聘用文件等证明材料)。”107页“项目团队最低配置要求表”中设置了“项目总牵头人,要求总院副总经理或副院长或总工及以上级别(含分公司)担任”。请问关于“项目总协调人”和“ 项目总牵头人”,是否可以理解为可由同一人担任? 答:可以为同一人。 5.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要求:“如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和设计任务已完成的证明文件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总建筑面积、服务内容或总高度或层数等)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请问如果业绩合同扫描件中未体现出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内容,若我单位提供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的业主证明文件,证实该项目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工作内容,是否认可? 答: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6楼 联 系 人:邱工 电 话:0551-6532653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797、66223831 2023年8月1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