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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3BFFFZ02077
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9月0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食品安全管控第4条修改为: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食材检验室,得4分。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食材检验室平面布局图,检验室照片;(2)上述检验室若为投标人自有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房产证的扫描件;若投标人属于政府部门下设机构的,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隶属证明及场地使用授权证明;若为合作检验室,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作合同、房产证等扫描件;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食品安全管控第5条修改为: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设备:(1)农药残留检测仪器;(2)移液器;(3)氮吹仪;(4)离心机或其他质量检测设施设备(须经评标委员会认可)。每提供一种上述设备的,得 0.5 分,最高得 2 分。注:(1)若为自有设备,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设备购买发票或购买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若为合作检验室的设备,投标文件中提供合作合同扫描件、设备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2)证明资料不完整的不计分。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未提供不得分;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投标人综合实力第1条修改为: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仓储空间,得5分。注:(1)上述仓储空间系投标人自有的,须提供自有房产的有效证明材料的扫描件;(2)如投标人属于政府部门下设机构的,则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隶属证明及场地使用授权证明;(3)若为租赁仓储空间,须提供租赁合同扫描件和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更正日期:2023年09月1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分标准中投标人综合实力的配送车辆的疑问? 答:本评分项考察投标人履约能力,与项目实际履约切实相关,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2、关于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中荣誉的疑问? 答:本项评价投标人的诚信经营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能如期保质保量地完成本项目。该评分项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不具有倾向性,故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修改。 注:(1)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 (2)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合肥市公安局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290号
联系方式:0551-662604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9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22
附件:9.18更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