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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1、2、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维保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00230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2月0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1、2、3号线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维保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2024BFFWZ00230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 6 页,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2条: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自动扶梯或垂直电梯设备维保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800万元业绩。 问:轨道交通 2 号线共计 55 台电梯、236 台自动扶梯,台量巨大,电/扶梯维保项目所涉及到的服务不仅仅是电梯维保,项目履约中电梯的维修必不可少也尤为重要。 故建议修改为: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2条: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备自动扶梯或垂直电梯设备维保或维修项目业绩,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800万元业绩。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2.招标文件第60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自动扶梯或垂直电梯设备维保业绩且单个合同业绩总金额不少于800万元,每提供一个客运车站(客运车站包含高铁、动车、一般火车、汽车、机场或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业绩得3分,非客运车站相关业绩的2分。该项满分12分。 注: 1、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数量:4个。 2、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初步评审业绩不得分,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 3、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 4、本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仅指地铁系统。 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具有自动扶梯或垂直电梯设备维保业绩且单个合同业绩总金额不少于200万元,且在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岗位,每提供一个得2分。该项满分8分。 注: 1、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商务文件详细评审)数量:4个。 2、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分公司章或项目部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分公司章或项目部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或服务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名称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部门章或分公司章或项目部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问:资格审查业绩足以证明投标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金额巨大,且要求数量多,此条评分办法过于苛刻;以投标人的本地化维保服务质量与人员配备作为评分标准更为合理。 故建议修改为:本地化维保服务质量:1、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综合平均得分 95 分以上的得 2 分,本项满分 6 分。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维保单位信用评价中,获得 1 次电梯维保单位 A 级及以上信用评价得 2 分,本项满分 6 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官网信息查询公示截图。 人员配备:本项目拟派驻点服务人员同时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T证)和电梯安装维修工四级及以上证书的得 2 分,本项满分 8分。 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①人员相应证书扫描件;②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近3 个月社保证明材料。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修改。 3.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问:此次以电扶梯生产制造企业总公司直接投标,隶属分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是否可以作为投标人的业绩证明?分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是否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证明? 回复:电扶梯生产制造企业总公司直接投标,隶属分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可以作为投标人的业绩证明,同时需提供电扶梯生产制造企业总公司和隶属分公司隶属关系证明;分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项目负责人与拟在本次招标项目任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证明。 4.招标文件分项报价表 问:招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配件清单明细如遇配件升级优化,优化后配件型号不在分项报价表清单内,后期如遇到的配件的升级优化的,价格如何执行?按分析报价表清单内价格执行吗? 回复:招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配件清单明细如遇配件升级优化,优化后配件型号不在分项报价表清单内,不按照分项报价表中配件清单价格明细执行。 5.招标公告中的项目负责人200万以上的业绩是否允许非招标地合同扫描件?所提供业绩属于投标人所有且真实有效。 回复:项目负责人200万以上的业绩允许投标人提供非招标地合同扫描件。 6.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中一标段的 4.1.1 维保模式中的据实结算清单中,需要明确:超出此清单范围内的其它备件更换费用由谁来承担、未超出更换备件总费用但超出此清单内所列“使用数量”的备件更换费用谁来承担、实际更换备件的备件名称与清单一致但规格型号不一致的备件更换费用谁来承担。 回复:本项目三个标段该部分均按招标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7.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中一标段的 4.1.1 维保模式中的据实结算清单中,涉及如驱动主机、控制柜等部件更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属于重大修理;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的相关规定,此类重大修理须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请明确:潜在投标人投标时是否需要取得原电梯制造单位的授权。 回复:按招标文件“3.1.1投标人资质要求”执行。 8.项目于2024年2月5日获取招标文件,2月26日开标,由于 2 月 10 日-2 月 17 日为春节放假时间,此项目为公共建设项目对技术要求较高且一次招标三个标段,为更准确完好的制作投标文件及响应本次招标要求,请招标人酌情将开标时间延后。 回复:项目三个标段均按招标文件执行,开标时间不予延期。 9.其他询疑如下: 页码 招标文件位置 具体对应条款 询疑内容 招标文件P13 投标人须知前 3.2.1 请进一步明确如下报价的税率具体为多少:包干部分的税率、据实结算部分的税率,以及分项费用报价清单中零部件价格的税率。 招标文件P60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2.2 (2)项目负责人业绩 投标人为电梯制造厂家的均在当地注册备案分支机构,电扶梯维保合同由使用单位与厂家分支机构直接签订,其民事责任由厂家承担。 故建议投标人厂家及直属分支机构签订的维保合同可以作为业绩证明。 招标文件P60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2.2 (2)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 因“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导入文件大小要求控制在 50 兆以内,业绩是否仅提供合同关键页即可? 招标文件P122 考核条款 12.3.2 乙方须合理配置项目负责人,履约期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负责人变更需提前向甲方报备并提交与拟更换人员具备相当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报甲方批准,并在变更后乙方向甲 方 支付违约金 10万元/人次。 因为员工离职、升职、生病等原因,经过提前申请,是否可以不再进行处罚? 回复: 页码 招标文件位置 具体对应条款 询疑内容 招标人回复 招标文件P13 投标人须知前 3.2.1 请进一步明确如下报价的税率具体为多少:包干部分的税率、据实结算部分的税率,以及分项费用报价清单中零部件价格的税率。 回复:包干部分的税率为6%;据实结算部分的税率以及分项费用报价清单中零部件价格的税率为13%。(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 招标文件P60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2.2 (2)项目负责人业绩 投标人为电梯制造厂家的均在当地注册备案分支机构,电扶梯维保合同由使用单位与厂家分支机构直接签订,其民事责任由厂家承担。故建议投标人厂家及直属分支机构签订的维保合同可以作为业绩证明。 回复:投标人厂家及直属分支机构签订的维保合同可以作为业绩证明,同时需提供厂家及直属分支机构隶属关系证明。 招标文件P60 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2.2.2 (2)投标人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 因“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导入文件大小要求控制在 50 兆以内,业绩是否仅提供合同关键页即可? 回复:业绩合同扫描件可以不要求整本合同扫描,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名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中供电工程业绩金额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招标文件P122 考核条款 12.3.2 乙方须合理配置项目负责人,履约期间,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负责人变更需提前向甲方报备并提交与拟更换人员具备相当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报甲方批准,并在变更后乙方向甲 方 支付违约金 10万元/人次。 因为员工离职、升职、生病等原因,经过提前申请,是否可以不再进行处罚? 回复: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项目现场进行管理(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或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死亡证明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人员更换不予处罚。 10.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中二标段的 4.1.1 维保模式中的据实结算清单中,需要明确:超出此清单范围内的其它备件更换费用由谁来承担、未超出更换备件总费用但超出此清单内所列“使用数量”的备件更换费用谁来承担、实际更换备件的备件名称与清单一致但规格型号不一致的备件更换费用谁来承担。 回复:详见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第6条回复。 11.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中二标段的 4.1.1 维保模式中的据实结算清单中,涉及如驱动主机、控制柜等部件更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属于重大修理;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的相关规定,此类重大修理须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请明确:潜在投标人投标时是否需要取得原电梯制造单位的授权。 回复:详见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第7条回复。 12.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中三标段的 4.1.1 维保模式中的据实结算清单中,需要明确:超出此清单范围内的其它备件更换费用由谁来承担、未超出更换备件总费用但超出此清单内所列“使用数量”的备件更换费用谁来承担、实际更换备件的备件名称与清单一致但规格型号不一致的备件更换费用谁来承担。 回复:详见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第6条回复。 13.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中三标段的 4.1.1 维保模式中的据实结算清单中,涉及如驱动主机、控制柜等部件更换,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属于重大修理;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的相关规定,此类重大修理须原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请明确:潜在投标人投标时是否需要取得原电梯制造单位的授权。 回复:详见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第7条回复。 第二部分:补充说明内容 对本项目三个标段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和第五章发包人要求补充说明如下:因患病、发生意外等身体原因不能在项目现场进行管理(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或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证明、死亡证明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人员更换不予处罚。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储工 联系方式:0551-69009058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195、66223831 2024年2月21日
附表
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
(1)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
附表
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