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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S11巢黄高速特许经营咨询服务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4BFFBZ00491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S11巢黄高速特许经营咨询服务单位招标文件补疑

2024BFFBZ00491

投标人疑问回复

1.2023年11月3日前方案获批的项目,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由本级人民政府对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或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或审核通过文件,是否予以认定?

回复:2023年11月3日前方案获批的项目,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中的“特许经营方案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应提供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或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或审核通过文件;2023年11月3日后方案获批的项目,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中的“特许经营方案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应提供发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审核通过文件。

2.是否能够将“概算投资认定”理解为:如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均体现了项目总投资额的,以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载明的总投资额为准;如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未体现项目总投资额的,以业绩合同中载明的总投资额为准;否则不予认定。请予以明确。

回复:《招标文件》第57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小注后面增加:“(5)概算投资认定:如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均体现了项目总投资额的,以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载明的总投资额为准;如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未体现项目总投资额的,以业绩合同中载明的总投资额为准;否则不予认定”。

《招标文件》第58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小注后面增加:“(8)概算投资认定:如业绩合同和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均体现了项目总投资额的,以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载明的总投资额为准;如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中未体现项目总投资额的,以业绩合同中载明的总投资额为准;否则不予认定”。

3.根据本项目招标的实际需求,建议明确特许经营项目(或PPP项目)咨询服务的具体服务内容,要求所附业绩合同中服务内容应包含特许经营方案(或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或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服务。请予以明确。

回复:《招标文件》第57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小注后面增加:“(6)投标人所附业绩合同中服务内容应包含特许经营方案(或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或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

《招标文件》第58页商务文件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小注后面增加:“(9)投标人所附项目负责人业绩合同中服务内容应包含特许经营方案(或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或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

4.根据本项目招标需求,特许经营咨询服务需要投标人提供财务测算、投融资分析等相关服务工作。相关财务人员持有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也可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精神,保障本次招标具有充分竞争性,建议修改为:“财务人员,2人,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同时,第59页财务人员加分项修改为:“每增加1名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人员的,得2分。”

回复:《招标文件》第26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中财务人员一栏修改为:“财务人员,2人,均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全科合格证书或非执业会员证书或执业会员证书)或高级会计师证书。”

《招标文件》第59页财务人员加分项修改为:“(3)每增加1名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全科合格证书或非执业会员证书或执业会员证书)或高级会计师证书人员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550号

联系人:钱凯

联系方式:0551-6275564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0066223831

 

答疑发布时间:2024年3月15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5日

附件:s11巢黄高速特许经营咨询服务单位招标文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