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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园区配套道路(3条道路)工程设计总承包
原项目编号: 2024BFJBZ00951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5月1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园区配套道路(3条道路)工程设计总承包项目1标段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JBZ00951-1 对投标人疑问回复如下: 1.招标文件第67页“项目负责人奖项”要求: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与的市政道路(或市政桥梁或市政道桥类)设计项目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工程设计奖项,省级及以上的,每个得 2 分;地市级的,每个得 1 分。 问:(1)项目负责人在获奖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或总设计师的,能否满足“项目负责人奖项”要求? 答:专业负责人包括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总设计师,若项目负责人在获奖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或总设计师,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视为满足“项目负责人奖项”要求。 (2)投标文件提供业主单位(合同甲方)证明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中担任职务的材料是否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奖项证明补充材料? 答:业主单位(合同甲方)证明项目负责人在项目中担任职务的材料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奖项证明补充材料,需加盖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2.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项目名称按“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龙嘉路(新淮大道—虹桥路)等3条道路工程设计总承包”和“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园区配套道路(3条道路)工程设计总承包”中哪个为准,请明确。 答:本次招标项目名称为“新桥智能制造产业园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园区配套道路(3条道路)工程设计总承包”。 3.招标文件第65页、66页投标人奖项、荣誉中评审标准为“2.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优秀勘察设计企业”或“优秀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类)”省级以上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为联合体任一方满足此项评审标准均可得分? 答: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P67页1标段中项目负责人获奖“2019 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参与的市政道路(或市政桥梁或市政道桥类)设计项目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工程设计奖项,省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地市级的,每个得1分。 注:1.本项最多得6分(本项最多计取3个奖项得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仅以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2.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以下奖项证 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结果截图。(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4)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业绩合同扫描件。” 问题1:因合同类型及合同模板格式的不同,部分合同中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也被称为项目负责人。请问拟派项目负责人作为设计负责人参与的市政道路(或市政桥梁或市政道桥类)设计项目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工程设计奖项能否满足? 答:详见本补疑1回复。 问题2:若提供的获奖业绩合同中无法体现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姓名,能否另附业主出具的材料来辅助证明? 答:详见本补疑1回复。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新桥智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潭路693号中德合作创新园9号楼6楼606 联 系 人:邓工 电 话: 0551-6387904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831;66223914 2024年5月1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