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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法律顾问服务采购第1包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4BTFFN02745

项目名称: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法律顾问服务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 采购文件   □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原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人员配备”评分项中“3、协办律师”第(2)项业绩要求修改为:“2021年1月1日以来,协办律师具有地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满分5分。”

更正日期:2024年07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针对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供应商业绩”及“人员配备”评分项中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企业范围的疑问;
    答:“供应商业绩”及“人员配备”评分项要求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企业范围为所有企业。
    2.针对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人员配备”评分项中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业绩的疑问;
    答:(1)合同纠纷指任何类型的合同纠纷。(2)诉讼业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顾问服务单位代理的所有案件。
    3.针对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技术资信分中,“供应商业绩”部分的诉讼业绩是否可以提供提现业主名称、供应商名称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疑问;
    答:可以提供。
    4.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技术资信分中,(1)第24页的“供应商业绩”部分的诉讼业绩和“人员配备”部分的业绩能否重复?(2)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的的法律顾问服务业绩、案件业绩能否为同一单位法律顾问或同一案件?(3)“同一人员不可兼职兼任”是指什么?
    答:(1)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供应商业绩及人员配备中主办律师及协办律师业绩要求的,可按照供应商业绩、主办律师及协办律师业绩分别予以计分,响应文件中须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的的法律顾问服务业绩、案件业绩可为同一单位法律顾问或同一案件;(3)“同一人员不可兼职兼任”是指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南路3号

联系方式:0551-6468750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法:0551-662239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23

附件:更正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