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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庐阳区龙高照城市更新项目(一期)
原项目编号: 2024BFLWZ01991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9月1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庐阳区龙高照城市更新项目(一期)招标文件补疑 2024BFLWZ01991 投标人疑问答复 1、我司提供的开发管理业绩,根据土地招拍要求,由我司母公司举牌摘得该地块并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根据拍卖要求,我司与国土资源局、我司母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并约定继承母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我司提供母公司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提供我司与国土资源局、我司母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2、我司提供的开发管理业绩,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项目名称未确定,故土地出让合同上只载有地块编号及地块位置,而竣工验收报告的工程名称为该地块项目名称,我司补充提供由**地名委员会颁发的地名使用证书或**房产管理局颁发的预售许可证,该地名使用证书或预售许可证上同时载有土地位置及地块项目名称,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3、《代建代销合同》中第八条第6款第(2)项第4)小点、第八条第1款中关于“第八条第5款第(3)项”两处引用,是否为应更正为“第八条第6款第(3)项”? 答:(1)《代建代销合同》中第八条第6款第(2)项第“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按本条第5款第(3)项约定完成委托管理相关费用的结算”现修改为“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按本条第6款第(3)项约定完成委托管理相关费用的结算。” (2)《代建代销合同》中第十条第1款“并按本合同第八条第5款第(3)项的约定进行结算”现修改为“并按本合同第八条第6款第(3)项的约定进行结算。” 4、《投资合作协议》第九条第5款“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股权变更限制的要求,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万元的违约金”中提到股权变更,是否指第二章第4条中联合体与甲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发生的股权变更? 答:“股权变更限制”是指本项目合作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发生转让等变更。 5、招标文件第92页“如本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由联合体共同承担,请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联合体中承担勘察任务的成员方勘察费用占最终勘察设计费用的比例( %)和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方设计费用占最终勘察设计费用的比例( %)。”请问上述勘察设计费用的明确是否可以直接在联合体协议书条款6中添加,还是另行在其他材料节点上传? 答:均可以,由投标人自行决定。 6、招标文件附件《庐阳区龙高照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代建代销合同》P9页“8.营销管理”中所附的相关人员配置表“ 序号 岗位 人数 备注 1 营销总负责人 1人 长期驻场 2 置业顾问 8人 长期驻场 3 营销策划经理(策划师) 2人 策划期驻场 4 策划执行 1人 策划期驻场 5 会计 2人 长期驻场 6 外联、办证专员 2人 长期驻场 7 样板房/水吧接待 5人 长期驻场 8 秩序员、保安、保洁 10人 长期驻场 ”,请问上述人员是否为每个子项目的最低配置要求。 答:上述人员为每个子项目的最低配置要求。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庐阳区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杏林街道阜阳路文一泊心湾S1栋3楼 联系人:邵工 联系方式:0551-69133955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00、66223831 答疑发布时间:2024年9月2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