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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国际港务区江海航运核心区可行性研究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02912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国际港务区江海航运核心区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FWZ02912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系统中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投标函(不含报价)”中格式与招标文件第八章-“商务文件”-“一、投标函”格式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回复: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投标文件(商务文件)”-“投标函(不含报价)”不作为评审项。投标人须按照以下格式制作,制作完成后可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商务文件封面”端口中。不对上传的位置进行评审。投标函格式如下:“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 1. 我方已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以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工作。 2. 我方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并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项目负责人姓名: ,年龄: ,职称: ,质量标准: ;安全目标: ;服务期限: 。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分项负责人,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主要人员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2.系统中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投标函”中格式与招标文件第八章-“报价文件”-“一、投标函”格式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 回复:经查看,招标文件第八章-“报价文件”-“一、投标函”与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投标函”实质性内容一致,投标人可按照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投标函”完善,无需重复上传。投标人可将招标文件第八章-“报价文件”-“二、报价费用清单”内容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任一端口(“投标函”端口除外)。不对上传的位置进行评审。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水运相关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优秀企业荣誉(具体称号以颁发的荣誉名称为准),省级及以上的得 3 分,本小项最多得 3 分。 该招标文件加分条件“2021年以来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年度优秀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类)或优秀勘察设计企业荣誉”,以上企业荣誉属于安徽省特定区域奖项,不符合2011年签发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也不利于招标人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潜在投标单位,请贵司就该条款设置予以澄清说明?为保证公正公平的原则,建议本条修改为水运工程设计获奖。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技术、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未设置“2021年以来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年度优秀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类)或优秀勘察设计企业荣誉”。请投标人仔细查看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P5条款2.9招标范围:本项目的地形图测量、工程勘察(初勘),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议书、效果图、各项论证等)以及部分专题报告的编制、报审、报批工作。部分专题报告包括:规划专项调整(包含合肥国际港务区核心区专项规划、港口规划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含地质灾害评估、勘测定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或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类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及评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水文站影响论证、安全性评价、安全风险评估,以及工可批复所需开展的其他专题。 请问:(1)规划专项调整(包含合肥国际港务区核心区专项规划、港口规划等),是否指合肥国际港务区核心区专项规划、六安港总体规划调整过程中因涉及本项目需要配合开展的相关工作? 回复:否。本项工作指的是本次研究内容与合肥国际港务区核心区专项规划、六安港总体规划存在不一致时,研究单位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开展的专项规划调整以及报批等工作。 (2)鉴于项目规模较大,如后续设计阶段因分期建设或其他原因造成本次招标部分专题需重新开展,是否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回复:是,均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5.招标文件P102条款4(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范围的中标人)。 请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本条款适用于建筑服务类项目,本项目为咨询服务类,是否取消本条款? 回复:(1)具体详见回复1;(2)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1中“(4)注册地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范围的中标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表述。 6.招标文件P10条款1.3.1招标范围包含初勘初测、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前置性及支撑性专题等工作。 请问:初勘初测是否指为满足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需要进行的勘察测绘工作? 回复:是。 7.招标文件P32条款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是否采用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请问:本条款是否不采用? 回复:本条款不采用。 二、招标文件补充内容 1.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四、约定提交研究报告的期限和方式 1.进度要求及周期安排 (1)勘察测量进度要求 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勘察测量工作。(2)工程可行性研究周期安排 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至少包含建设的必要性研究、运输量分析、建设规模论证、建设方案研究、投资估算等);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成果报告(含图表),并提交工可报告送审稿。(3)专题研究周期安排 专题需满足甲方以及各阶段进度的要求。”现变更为: “四、约定提交研究报告的期限和方式 1.进度要求及周期安排 研究单位开展的勘察、测量、可行性研究、专题等各项工作,需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开展。 (1)勘察测量进度要求 发包人书面同意后1个月内完成勘察测量工作。(2)工程可行性研究周期安排 发包人书面同意后3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至少包含建设的必要性研究、运输量分析、建设规模论证、建设方案研究、投资估算等);发包人书面同意后5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成果报告(含图表),并提交工可报告送审稿。(3)专题研究周期安排 专题需满足甲方以及各阶段进度的要求。”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引江济淮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18号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3530667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75、66223831 2024年12月27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