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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TOD项目第三方检测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0224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1月2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TOD项目第三方检测服务补疑1 (2025BFFWZ00224)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一、招标文件P28页,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 1.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2.项目负责人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负责人自2024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注:1.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2.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格审查)数量:0个。 二、招标文件P29页,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数量 资格要求 现场负责人(不得兼任) 1 具有试验检测师证书或检测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注:投标人应提供上表中人员的相应证书扫描件。 社保要求: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上表人员自2024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表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上表人员的社保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根据相关文件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的要求,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到企业工作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的规定: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请问:(1)如为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该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缴纳的自2024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 (2)如为事业单位附属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所属事业单位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缴纳的自2024年7月1日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上述人员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至少含养老保险),同时提供该事业单位出具的投标人为其附属单位的证明材料。 以上两种情况,是否予以认可? 答:认可。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P26页“(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 变更为: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 2.原招标文件P63页“(3)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变更为: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徐工 电 话:0551-69009054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4、66223831 2025年2月1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