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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五水厂一、二期深度处理工程跟踪审计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0916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一、延期内容 1.原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5月15日10时00分”,现延期到“2025年05月29日09时30分”; 2.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2号开标室; 3.原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5年05月05日17时30分前”,现延期到“2025年05月19日17时30分前”; 4.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二、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评审标准现修改为: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水厂工程(至少包含土建施工或工程设备采购安装或自控安防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其中之一)的以下业绩之一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2.5分,最多得10分。 (1)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 (2)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跟踪审计)业绩; (3)工程结算审计业绩。 注: 1.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同一业绩只计分一次。 2.业绩证明材料详见“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3.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规定数量:4个。 5.详细评审中,项目负责人业绩与投标人业绩如为同一业绩,可以重复计分。”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审标准现修改为: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厂工程(至少包含土建施工或工程设备采购安装或自控安防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其中之一)的以下业绩之一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1分。 (1)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 (2)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跟踪审计)业绩; (3)工程结算审计业绩。 注: 1.资格审查业绩不参与评分,同一业绩只计分一次。 2.业绩证明材料详见“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3.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栏“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规定数量:1个。 5.详细评审中,项目负责人业绩与投标人业绩如为同一业绩,可以重复计分。” 三、投标人疑问回复 1.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具备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 10000 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至少包含土建施工或工程设备采购安装或自控安防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其中之一)以下业绩之一: (1)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 (2)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跟踪审计)业绩; (3)工程结算审计业绩。 在市政道路施工中,“土建施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道路的基础建设、路面铺设、排水系统建设等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市政道路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市政道路的新建业绩自然会包含“土建施工”的内容,请问:我单位提供市政道路(道排或路网)新建业绩是否认可? 回复:对于商务文件初步评审投标人业绩,市政道路(道排或路网)新建业绩予以认可,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2.第三章 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 (2)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 2 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至少包含土建施工或工程设备采购安装或自控安防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其中之一)的以下业绩之一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2.5 分,最多得 10 分。 (1)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 (2)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跟踪审计)业绩; (3)工程结算审计业绩。 在市政道路施工中,“土建施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道路的基础建设、路面铺设、排水系统建设等工作。这些工作都是市政道路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市政道路的新建业绩自然会包含“土建施工”的内容,请问:我单位提供市政道路(道排或路网)新建业绩是否认可? 回复: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中,市政道路(道排或路网)新建业绩不予认可,详见本补疑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3.招标公告“第三章 评标办法,投标人业绩中,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 2 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至少包含土建施工或工程设备采购安装或自控安防系统设备采购安装其中之一)的以下业绩之一的每提供一个业绩得 2.5 分,最多得 10 分。” 问:①我单位提供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 2 亿元的市政道路或桥梁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不认可,详见本补疑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②我单位提供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 2 亿元的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不认可,详见本补疑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③我单位提供单个合同中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 2 亿元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市政配套预留工程及地下预留空间工程土建施工总承包项目”业绩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不认可,详见本补疑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④我单位提供的市政公用工程单个合同下含多个标段,每个标段投资额均不低于2亿元,且均单独出具了成果文件,每个标段可否各算为一个业绩?多个标段可否算多个业绩? 回复:单个合同下的多个标段视为同一业绩。 ⑤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中,工程总投资额可否以合同中注明或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为准?工程结算审计业绩中工程总投资额可否以合同中注明或定案表中审定金额为准? 回复:可以,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4.招标公告“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注:一、上述要求的业绩须为:1.如为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提供 a.盖有合同甲方及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执业印章)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封面(或扉页)和最高投标限价封面(或扉页)扫描件;” 问:我单位为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单位(2022年~2024年),并签订了框架协议。承接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项目是由A公司(委托人,甲方)与我公司(咨询人,乙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任务单。我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出具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封面(或扉页)和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封面(或扉页)中,招标人位置为项目建设单位盖章而非合同甲方(A公司)盖章,合同甲方仅在任务单上盖章,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如提供的业绩为入库类项目: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和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和该任务单(或认定单或单项协议) 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合同甲方证明(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体现工程总投资额、合同签订时间,且加盖甲方公章)。如无单个任务单或认定单,需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相关任务分配的证明材料代替,证明材料中至少需包含委托任务名称及委托时间,否则不予认可。业绩时间以框架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可。投标人提供的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项目成果文件及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能体现与任务单的关联性,否则不予认可。 5.招标文件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中: 如为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提供 a.盖有合同甲方及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执业印章)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封面(或扉页)和最高投标限价封面(或扉页)扫描件; 请问:我单位为“A公司造价咨询定点单位(2018年-2020年)”、“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单位(2022-2024)”,框架合同的合同甲方为A公司,单个项目任务单的合同甲方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每个项目分配以盖有下属全资子公司“B公司造价业务专用章”的任务单为准,出具的每个项目成果文件只盖有业主单位公章,请问此类项目否认可? 回复:如该投标人能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与A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与B公司签章委托的任务单以及投标人的编制业绩存在紧密关联,或者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能说明框架合同甲方即A公司对该业绩的认可的,予以认可;否则,则属于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不予认可。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70号 联系人:周工 联系方式:0551-6442282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1 2025年05月14日合肥五水厂一、二期深度处理工程跟踪审计服务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FWZ00916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