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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青龙潭路(锦绣大道-汤口路)排水提标工程跟踪审计服务项目招标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0923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4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中: 如为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编制业绩: 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提供 a.盖有合同甲方及投标人单位公章(或执业印章)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封面(或扉页)和最高投标限价封面(或扉页)扫描件; 请问:我单位为“A公司造价咨询定点单位(2018年-2020年)”、“A公司造价咨询合作单位(2022-2024)”,框架合同的合同甲方为A公司,单个项目任务单的合同甲方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每个项目分配以盖有下属全资子公司“B公司下属子公司造价业务专用章”的任务单为准,出具的每个项目成果文件只盖有业主单位公章,请问此类项目否认可? 回复:如该投标人能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与A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与B公司签章委托的任务单以及投标人的编制业绩存在紧密关联,或者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能说明框架合同甲方即A公司对该业绩的认可的,予以认可;否则,则属于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不予认可。 2.招标文件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的投标人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 请问:我单位有水厂工程项目,此项目包含管道(或管涵)安装工程,管道(或管涵)安装工程的总投资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我单位提供由合同(任务单)甲方出具的业绩证明,请问此项目是否认可? 回复:认可,但管道(或管涵)安装工程部分的工程总投资额和业绩证明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且业绩合同、项目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合同甲方证明中任意两项及以上的资料中所载的工程总投资额等关键要素均须一致,则所涉资料中的对应要素均须满足业绩要求。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70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442282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31 2025年05月15日青龙潭路(锦绣大道-汤口路)排水提标工程跟踪审计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5BFFWZ00923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