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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轨道交通开发项目2025年新媒体账号代运营及线上渠道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5HEFRN00463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5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轨道交通开发项目2025年新媒体账号代运营及线上渠道服务补疑2 (2025HEFRN00463)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本次询比中,初审业绩是否要求合同甲方为全国性规模房企前20强? 答:初审业绩无20强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初审业绩的相关内容。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案例中,是否对合同名称有相关要求?对合同内容有无具体要求? 答:投标人提供的合同如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如合同类型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 3、账号运营负责人业绩是否和投标人业绩可重复认定?除合同扫描件外,是否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答:企业业绩和账号运营负责人业绩可重复认可,二者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标准和本项目补疑内容。 4、企业业绩案例的合同甲方多为项目公司或区域分公司,公司名称与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全国性规模房企前 20 强榜单中的公司名称存在区别,是否需要在企查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向上追溯至其参股股东(母公司)企业全称符合询比文件要求的TOP20品牌开发商? 答:品牌房企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1)如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业主单位名称与上述名单中所列品牌房企全称相同的,可不需要截屏打印业主单位信息,并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可认定为投标人与品牌房企的有效合作业绩。 (2)如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业主单位名称与附录中所列品牌房企全称不同或部分相同的,业主单位为品牌房企参股公司的,投标人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网站中查询并截屏打印业主单位的相关信息,截屏打印信息资料应包含业主单位的企业名称、参股股东信息等,股东信息需向上追溯至参股股东的母公司(如有),只有截屏打印资料显示的参股股东(母公司)企业全称为上表中所列品牌房企企业全称之一的才能认可为投标人与品牌房企的有效合作业绩,详见下列举例:例如:投标人某甲与某业主单位A3签订了合同,A3的参股股东为A2,A2的参股股东为A1,A1的参股股东为A,A公司企业全称与上表中所列某品牌房企企业全称相同,则投标人某甲需将业主单位A3、A2、A1的企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网站中查询并截屏打印,其中在A1的企业股东信息中能反映出参股股东A公司企业全称与上表中所列某品牌房企企业全称相同,并经评委会评审通过则认可投标人某甲与某业主单位A3间的合作业绩为与品牌房企的有效合作业绩。未按此要求提交相关企业信息的将不予认可为投标人与品牌房企有效合作业绩。 (3)如因品牌房企境外上市、企业重组变更等原因以致参股股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网站中股东经查询为外资或港澳台公司或股东无法查询的,但其又确属于品牌房企参股的项目,可在截屏打印业主单位股东信息后并附加业主单位证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或合同甲方部门章),该证明只需列出该业主单位为表中所列品牌房企的参股公司即可,满足此条件并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则认可为投标人与品牌房企有效合作业绩。 (4)以上要求的业主单位信息截屏打印资料应与合同业绩一一对应,每份合同业绩后均需附此截屏打印资料(直接与品牌房企企业全称单位签订的合同不需要)。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17号 联系人:石工 电 话:0551-62665239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175、66223831 2025年6月6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6日
附件:补疑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