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服务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水务集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单位
原项目编号: 2025BFFWZ01283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6月0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水务集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单位1、2标段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FWZ01283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更正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现修改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8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招标人(甲方):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服务人(乙方): 签订地点: 项目名称: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8年度法律顾问服务 项目编号: 甲方经公开招标,确认乙方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期限 1.自2025年 月 日至2028年 月 日。 2.服务期限届满前合同实际交易金额已达到本项目概算金额,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3.服务期限届满后正在办理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乙方仍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尽职履责并妥善完成。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及下属9家独立核算子公司(除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外)提供常年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商务谈判、列席会议、普法培训、合规管理、尽职调查、发送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法律纠纷案件等服务,具体服务对象由甲方指定,同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履约情况对任务分配进行调整。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1.为甲方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提供法律意见和咨询,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2.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规范性文件、章程、合同、协议、询比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参与重大项目、合同等商务谈判,为甲方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及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必要的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等。 4.应甲方要求出具或审阅其对外公告,接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收法律文件。 5.就甲方日常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提供法律依据、进行法律方案的设计和论证,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必要的法律意见书。 6.按照甲方要求参加重大决策会议,并按甲方需求发表专业意见,就会议所形成的内容、决议、纪要等文本进行见证,提供法律支持和合规保障。 7.就甲方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纠纷等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参与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纠纷事项,提供法律支持、发送律师函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8.宣传普及法律合规知识,按甲方需求,每年应提供不少于2次法律合规培训。 9.按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代理,每半年度就发生的案件纠纷出具一份法律案件分析报告。 10.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就经营管理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说明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分析和管理建议。 11.根据甲方要求处理与法律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三条 服务要求 1.乙方指派为甲方服务的法律顾问团队律师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已完成年检);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且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团队负责人须具备中级及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资格。 2.乙方须指派不少于6名执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队提供实时服务。 3.乙方须每周安排1名以上顾问律师前来甲方屯溪路办公区专职坐班不少于1个工作日,集中解答各部门法律咨询;根据甲方需求,须及时委派1名以上顾问律师列席甲方重大决策会议,就议题事项发表专业法律意见,并提出具体举措建议,为甲方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支持与合规保障。 4.顾问律师须对甲方各业务单位(包含子公司)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需求及时依法作出正确解答,需发送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应在48小时(紧急事务须在12小时)内作出书面回复,需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事务分析报告的,应在完成基础资料准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方案以及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完善措施,对可能触发法律纠纷或损失风险须予以提前预判和充分提示。 5.甲方作为被告的案件,裁决结果显示甲方无责或无损失的,支付100%代理费;否则须在裁决结果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分析报告,详细说明办案经过和败诉原由,报甲方审核。如因乙方或律师过错致使案件败诉的,不支付律师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按裁决甲方支付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对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自行撤诉的,视律师实际工作量最高支付20%代理费,以2万元为上限。 6.甲方作为原告的案件,乙方须在起诉前充分研判法律风险并出具书面分析报告。若甲方全部诉求得到支持的,支付100%代理费;关键诉求得到支持的,支付80%代理费;如因前述分析报告未提示风险而致使关键诉求未能得到支持的,不支付律师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按照甲方起诉状中的诉求金额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在开庭前自行撤诉的,可视律师实际工作量最高支付20%代理费,以2万元为上限。 7.乙方须每半年须就法律纠纷案件代理情况出具书面分析报告,详细说明办案经过和审理情况,并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现象进行剖析解读,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建议和完善举措,同时结合梳理出的各类典型案例开展专项普法培训及现场答疑,每年不少于2次。 8.乙方及委派律师对甲方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具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合同价款 1.合同(暂定)价 万元,以提供服务情况据实结算。 2.服务费用分为基本法律顾问费用、基本案件代理费用和案件代理费用三部分。 3.费用 (1)基本法律顾问费用:5万元整; (2)基本案件代理费用: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者争议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基本案件代理费2000元/件。 (3)案件代理费用: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按照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分段累计收费,各阶段案件代理费用标准如下: 事项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基本代理费(元/件) 按单个案件标的额, 分段累计收费(元/件) 标的区间 收费比例 案件代理费用 案件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 2000 10万<标的额≤50万 3% / 2000 50万<标的额≤100万 2% 2000 100万<标的额≤500万 1% 2000 标的额>500万 0.5% 注:①案件代理费用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一件标的额30万元的财产关系类案件,中标费率为80.00%,案件代理费用=0.2+(30-10)*3%= 0.8万元,该案件代理费用收费=0.8*80.00%=0.64万元。 ②代理费最终付款金额按本合同第三条第5、6款规定计算。 4.一审案件代理费 (1)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者争议标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计取标准:2000元/件。 (2)案件涉及 10 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计取标准:(基本代理费+分段累计费用)×案件代理费用中标费率。 (3)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及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再次代理的,均按一审代理费计取标准的50%收取。 5.年度结算费用总金额=基本法律顾问费*基本法律顾问费用中标费率+基本案件代理费用*基本案件代理数量+案件代理费用*案件代理费用中标费率。 6.以上费用均包括履职所必要的差旅费、培训、税金、利润等完成所有工作任务所需的全部费用。甲方与乙方对以上费用标准的认定理解不一致的,以甲方意见为准,乙方不得以理解不一致为由拒绝接受委托,否则甲方委托其他律师产生的代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顾问费:签订顾问合同后1个月内支付。 2.案件代理费分两次支付:案件代理费于签订案件代理(聘请律师)合同后1个月内支付50%费用、余款为结案后1个月内支付。 3.顾问费由合肥水务集团支付。案件代理费根据具体涉案主体各自支付,水务集团和子公司涉同一案件的,由水务集团支付代理费用,子公司不付费。 4.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乙方迟延开票导致甲方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收受人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收受方式为银行转账。合同期满履约无异议30日内一次性退还,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的,需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次,合同期内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3次及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2.乙方因自身过错致使代理案件败诉达3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3.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并互相监督,任何一方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向相关部门举报,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方予以责任追究。甲方监督电话为 ,乙方监督电话为 。乙方举报甲方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甲方保证乙方不会在正常业务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2.甲方的招标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3.本合同一式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屯溪路70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附件一:利益冲突回避承诺书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 )拟为贵公司 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为避免服务期间因利益冲突而对贵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现本所做出以下承诺: 1.本所及各分所承诺在出具本承诺书时,与贵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2.在为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本所承诺不接受其他第三方委托的将导致利益冲突的事项,但经事先通知贵公司并获得贵行书面豁免的除外。 3.经贵公司同意,本所为第三方提供与贵公司有利益冲突法律服务的,本所承诺在内部做到经办人员、汇报路线、资料与信息的严格独立,不损害贵公司利益。 4.如服务过程中本所违反利益冲突承诺,贵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本所的委托合同,本所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5.“利益冲突”是指本所律师(包括总所和各分所)在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包括本部和各子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中代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6.本承诺书自本所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贵公司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有权签字人(签字): 律师事务所(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保密承诺书 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我方经贵公司公开招标,成为 项目(招标编号: )的中标人,在履约时有必要获得贵公司有关的信息,以便我方了解和使用。鉴于在合作过程中,贵公司提供给我方或我方自行接触到的信息,我方不能向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披露,因此我方特向贵公司做出如下陈述与承诺,并保证受本承诺书的约束。 1.定义 本承诺书中,有关术语含义如下: “信息”指任何以口头、书面、语音、视频或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无论贵公司对上述信息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 任何涉及贵公司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任何贵公司的技术措施、技术方案、软件应用及开发,硬件设备的品种、质量、数量、品牌等; 任何贵公司的技术秘密或专有知识、文件 、报告、数据、客户软件、流程图、数据库、发明、知识、及贸易秘密; 任何贵公司的客户信息、业务信息; 任何贵公司产品的内容、模板、模型、模具、样品和成品及相关信息 项目协议及其条款,以及与项目协议相关的其他文件; 本承诺书及其条款; 任何其他的以有形方式或无形方式存在的信息。 “保密信息”指贵行表示我方应当保守秘密的任何“信息”,该表示可以发生在我方获取该信息的当时,也可以发生于在此之后的任何时间,该明确表示可以通过: 书面(含电子文档)的形式; 口头的形式。 本承诺书中“我方”、“贵公司”均应视为包括其关联方。 某一方的“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或被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其他第三方。 2.我方保密的义务 我方对于从贵公司处获取的保密信息,在未经贵公司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我方对于从贵公司处获取的保密信息,应当通过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培训员工等方式和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并且如果我方内部已有保密制度的,应将从贵公司处得到的保密信息以不低于我方自己企业内部保密信息的保密要求且不低于本承诺书规定的保密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我方严格保证: 所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我方为贵公司提供项目协议项下相关工作的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所获取的信息在本企业内部能得到谨慎的使用,并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组织管理安全保密措施进行保护,相关信息只能透露给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之分支机构、子公司内部参与我方与贵公司项目协议履行的雇员,并且该雇员在知晓保密信息之前已经充分了解了本承诺书的内容并书面承诺遵守本承诺书项下规定的保密义务。我方将确保相关雇员依法合规履行项目协议及本承诺书项下保密义务,我方向相关雇员披露信息的范围,限于为依法合规履行项目协议项下工作由该等雇员所承担工作相关的必要信息,除征得贵公司同意,我方对相关信息的使用、保存以及向相关雇员的信息披露将严格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进行。如该雇员泄露本承诺书所规定的保密信息,无论其是否已离开我方,仍由我方承担本承诺书项下的违约责任。 对于所获取的信息,除为履行项目协议之目的在本企业内部进行适当的复制外,不进行任何复制和传播。 在未经贵公司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我方不为从事同类服务或其他服务之目的使用从贵公司获取的材料、产品以及其他贵行所有的信息,不将上述材料、产品和信息作为案例、模型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材料,在任何场合演示和推广。 除非贵公司同意,否则我方不向第三方披露我方与贵公司的任何会谈、会议、协商或共同工作的内容。 保密信息的返还或销毁。贵公司要求我方返还或销毁任何因双方合作而透露的保密信息及其复制品时,我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立即返还或销毁该等保密信息及其复制品。我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故意保留或控制任何保密信息及其复制品。 3.非保密信息 下述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 非由于我方违反本承诺书的原因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我方在获取信息前已经合法掌握的信息。 4.保密责任的例外 在下述情况下,如发生保密信息泄露,应免除我方相应的责任; 我方被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披露有关保密信息; 由于我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的原因,即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了保密信息泄露。 如因上述两情况造成保密信息泄露,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我方将立即书面告知贵公司,并采取合理措施配合贵行以控制保密信息的披露范围。 5.对本承诺书的保证 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本承诺书不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终止或解除。本承诺书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6.本承诺书的效力范围 本承诺书的效力仅限于保密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我方向贵公司提交本承诺书都不表示或意味着贵行有责任与我方建立任何形式的商业合作关系。同时,贵公司与我方交换信息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是双方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的合同,或者被视为是贵公司签订合同的承诺。 贵公司提供信息的行为不被视为是以任何方式授予技术许可,或是转让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技术秘密的行为。我方取得信息并不表明取得了信息的任何知识产权;对贵公司所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知识产权和财产权利,全部归原权利人所有。 7.产生于泄密的责任 任何保密信息的泄露或任何其它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给贵行造成损失,我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所有可能涉及的民事(包括侵权)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法律责任。 8.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本承诺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我方与贵行因本承诺发生民事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9.承诺书的有效期 本承诺书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并一直保持有效。 承诺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权签字人)或(签署): 授权签署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附件三: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照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附件四: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 (标段编号)的 (标段名称)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开立人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受益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 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现修改为: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集团公司及下属9家独立核算子公司(除合肥市水务环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外)提供常年法律咨询、合同审查、商务谈判、列席会议、普法培训、合规管理、尽职调查、发送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法律纠纷案件等服务。本招标项目共划分2个标段,每个标段各招1家单位,1家主要负责对接招标人本部,1家主要负责对接招标人子公司,招标人可根据需求实时调配工作任务。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深度参与公司治理,立足专业视角,为集团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和合规性论证。 2.列席重要合同签订、重大决策事项等相关会议,现场开展法律审查,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3.对典型案例或常见问题进行和专项解读,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 4.定期梳理法律纠纷案件办理情况,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分析报告。 5.提供法律宣传教育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培训,切实提升集团公司全体职工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6.提供合规管理服务,为集团公司建立健全合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实现问题整改闭环管理,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二)业务要求 1.中标人指派为招标人服务的法律顾问团队律师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已完成年检);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且自2022年1月1日以来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团队负责人律师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2.每名中标人须指派不少于6名执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队提供实时服务。其中,1名中标人主要负责对接招标人本部,1名中标人主要负责对接招标人子公司,招标人可根据需求实时调配工作任务。履约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服务质量情况要求中标人更换律师人员,更换的律师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律师人员。 3.中标人须每周安排1名以上顾问律师前来招标人屯溪路办公区专职坐班不少于1个工作日,集中解答各部门法律咨询;根据招标人需求,须及时委派1名以上顾问律师列席招标人重大决策会议,就议题事项发表专业法律意见,并提出具体举措建议,为招标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支持与合规保障。 4.顾问律师须对招标人各业务单位(包含子公司)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需求及时依法作出正确解答。需发送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应在48小时(紧急事务须在12小时)内作出书面回复,需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事务分析报告的,应在完成基础资料准备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方案以及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完善措施,对可能触发法律纠纷或损失风险须予以提前预判和充分提示。 5.招标人(含子公司,下同)作为被告的案件,裁决结果显示招标人无责或无损失的,支付100%代理费;否则须在裁决结果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分析报告,详细说明办案经过和败诉原由,报招标人审核。如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过错致使案件败诉的,不支付律师费,因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须按裁决招标人支付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对方当事人在开庭前自行撤诉的,视律师实际工作量最高支付20%代理费,以2万元为上限。 6.招标人作为原告的案件,中标人须在起诉前充分研判法律风险并出具书面分析报告。若招标人全部诉求得到支持的,支付100%代理费;关键诉求得到支持的,支付80%代理费;如因前述分析报告未提示风险而致使关键诉求未能得到支持的,不支付律师费,因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须按照招标人起诉状中的诉求金额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在开庭前自行撤诉的,可视律师实际工作量最高支付20%代理费,以2万元为上限。 7.中标人须每半年须就法律纠纷案件代理情况出具书面分析报告,详细说明办案经过和审理情况,并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和现象进行剖析解读,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建议和完善举措,同时结合梳理出的各类典型案例开展专项普法培训及现场答疑,每年不少于2次。 (三)费用报价 1.本项目分为基本法律顾问费用、基本案件代理费用和案件代理费用三部分,以投标费率(不得超过100%)作为评审和定标依据,投标人需针对基本法律顾问费用和案件代理费用分别进行费率报价,基本案件代理费用2000元/件。 2.所结算服务费金额应包含但不限于指派人员的工资、案件代理费、出庭诉讼费、津贴、社保支出、餐费、交通补贴、办公费、通讯费、本地食宿费等为完成本次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责任、义务等支出。后期不得以估计不足等理由提出任何增加服务价款的要求。 3.费用 (1)基本法律顾问费用:5万元整; (2)基本案件代理费用: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者争议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基本案件代理费2000元/件。 (3)案件代理费用: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按照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分段累计收费,各阶段案件代理费用标准如下: 事项 收费标准(元) 备注 基本代理费(元/件) 按单个案件标的额, 分段累计收费(元/件) 标的区间 收费比例 案件代理费用 案件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 2000 10万<标的额≤50万 3% / 2000 50万<标的额≤100万 2% 2000 100万<标的额≤500万 1% 2000 标的额>500万 0.5% 注:①案件代理费用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一件标的额30万元的财产关系类案件,中标费率为80.00%,案件代理费用=0.2+(30-10)*3%= 0.8万元,该案件代理费用收费=0.8*80.00%=0.64万元。 ②代理费最终付款金额按“(二)业务要求”第5、6款规定计算。 4.一审案件代理费 (1)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者争议标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计取标准:2000元/件。 (2)案件涉及 10 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计取标准:(基本代理费+分段累计费用)×案件代理费用中标费率。 (3)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及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再次代理的,均按一审代理费计取标准的50%收取。 5.年度结算费用总金额=基本法律顾问费*基本法律顾问费用中标费率+基本案件代理费用*基本案件代理数量+案件代理费用*案件代理费用中标费率。 三、履约要求及违约处理 (一)基本要求 1.若一周内顾问律师前来招标人屯溪路办公区坐班时间少于1个工作日、各类法律咨询需求未按前述要求作出书面回复的,出现一次扣除违约金2000元,由此造成其他损失的,中标人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出现上述违约情形达3次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出具的前述法律文书在事实分析、引用法律依据、内容表述等方面出现错误或未就咨询事项提出具体优化解决途径的,出现一次扣除违约金2000元,由此造成其他损失的,中标人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出现上述违约情形达3次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更换案件代理律师的,出现一次扣除违约金2000元,出现上述违约情形达3次或因中标人、律师过错导致败诉案件达3件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4.中标人及顾问律师须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并根据集团公司保密及廉政工作管理要求,与招标人签订《保密协议》及《廉洁协议》,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履职尽责,确保在服务过程中严格保守招标人经营管理信息和商业秘密,维护廉洁执业准则,杜绝杜绝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商业贿赂行为。 (二)附加条款 1.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投标人在参与招标人的任意招标项目时,存在弄虚作假或围串标情形的(进场项目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投标人在本次招标项目中标后须遵守如下规定:①当中标人在本项目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形,招标人有权收取双倍违约金;②招标人有权禁止中标人参与招标人优秀施工单位、供应商、服务商等投标人履约评优活动。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投标人在参与招标人的任意招标项目时,存在弄虚作假或围串标情形的(进场项目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投标人三年内(自最近一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出具之日起算)禁止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未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的招标项目投标。 3.中标人在本招标项目中发生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经监管部门查实时,无论是否已超投标有效期,招标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合同履约款项中等同于投标保证金的部分进行扣除。 4.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选择出具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的机构截至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若存在未向招标人赔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招标人有权在本项目中拒绝接收该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5.若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存在弄虚作假或围串标情形的(进场项目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诉处理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为准),须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招标人赔偿等额投标保证金。 6.若投标人在参加招标人的任意招标项目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围串标情形或违约情形,中标后或履约过程中须先行解决上述问题带来的影响、完成相关违约金支付工作,否则,招标人有权暂停任务分配,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部分:延期部分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6月26日10时00分”,现延期到“2025年6月30日10时30分”;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5年6月30日10时30分”;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9号开标室。 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屯溪路70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4423880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181 2025年6月1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