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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数据合规类合作服务商项目(第二批)

     原项目编号: 2025HEFRX00940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1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数据合规类合作服务商项目(第二批)补疑1

项目编号:2025HEFRX00940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回复

1.本项目初审业绩要求为: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

1)业绩合同扫描件;

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

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注:(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证明材料已有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合同金额、服务内容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

3)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本项目初审业绩为法律服务业绩,初审业绩要求建议修改为: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服务内容、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答:予以认可,本项目初审业绩要求修改为: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服务内容、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未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的(如合同服务内容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市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高新区中安创谷D9栋6楼

人:吴经理

   话:0551-65909034

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人:张工

   话:0551-66223180、66223831

2025919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9日

附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