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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龙兴大道(方兴大道-半岛大道)非涉铁段勘察设计项目
原项目编号: 2025BFFBZ02002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0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龙兴大道(方兴大道-半岛大道)非涉铁段勘察设计项目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FBZ02002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1、招标文件第28页资格审查条件(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中“交通专业负责人应具有交通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问:因安徽省建设序列职称评定由安徽省建设厅组织,高级职称评定序列中没有交通专业,目前安徽省建设厅交通专业高级职称均按“城市规划或市政道桥专业”评定。请问提供“毕业证书(交通专业或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证书(市政道桥专业)”是否可以视为满足要求? 答:满足要求。 2、P58投标人业绩评审4.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规定提供。请问此处是不是应该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规定提供? 答:是,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规定提供。 3、P147诚信投标承诺书中1.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锦绣大道东延(巢湖南路-S105)工程设计的投标。请问:是否可修改为“1.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龙兴大道(方兴大道-半岛大道)非涉铁段勘察设计项目的投标” 答:是,名称须为“龙兴大道(方兴大道-半岛大道)非涉铁段勘察设计项目”,请投标人自行修改。 4、招标文件“企业实力”条款中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的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企业实力认定结果(如优秀建筑业企业、龙头企业、50强等)进行综合评价。经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成立的“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每年颁发“金杯公司”荣誉,该奖项系对建设系统企事业单位综合实力的认定。请问该荣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对“优秀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类)、龙头企业、50强等”的认定要求? 答:该荣誉满足招标文件中“优秀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类)、龙头企业、50强等”的认定要求。 5、总则“3.5 资格审查资料”3.5.2节和3.5.4节,针对公路业绩的要求“……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 相关项目网页截图……除网页截图外, 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提疑内容:本项目要求的业绩时间是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但是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只有批复时间,无法体现具体合同签订时间。请问另外附体现合同签订时间的合同扫描件作为附件,是否可以? 答:可以。 6、招标文件资格审查业绩及商务评审投标人业绩要求均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公路工程设计业绩(设计内容须同时含公路和桥梁)或市政道桥工程设计业绩(设计内容须同时含道路和桥梁),且单个合同中总设计费金额不少于1800万元”。 请问:对于勘察设计项目,合同中往往仅体现合同额,本项目要求的“单个合同总设计费金额”是否可以理解为“单个合同金额”? 答:勘察设计项目,“单个合同总设计费金额”可以理解为“单个合同金额”。 7、根据招标文件第25页附录2要求:“如提供公路工程设计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2 项规定。如本章第3.5.2 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不能体现评审要点(如设计内容等),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 同时招标文件P38页3.5.2规定:“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初步设计已批复或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主包业绩或分包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即包括“工程名称”“项目类型”“合同价”“技术等级”“主要设计内容”“人员履约信息”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请问:本项目要求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对于公路项目仅需提供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显示的业绩信息并不包含合同签订时间,仅能显示项目初步设计开始及结束时间、施工图开始及结束时间,证明材料除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外,是否可以提供业绩项目合同作为业绩合同甲方(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用以体现合同签订时间? 答:出具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合同扫描件用于体现合同签订时间予以认可,其他如合同甲方(或业主)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 联系人:朱工 电 话:0551-63355228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59、66223831 2025年9月2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