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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庐阳区龙高照城市更新项目(三期)
原项目编号: 2025BFLWZ02074
原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庐阳区龙高照城市更新项目(三期) 招标文件补疑 2025BFLWZ02074 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第87页,代建绿地子项目最后一笔工程费用支付约定“养护期为两年,养护期满后且终验合格移交至后一次性付至审定价格的100%。” 投资合作协议第38页,12.1.2.3代建绿地子项目最后一笔工程费用支付如下:“④养护期满一年终验合格移交后一次性付至审定价格的100%。” 请问关于代建绿地子项目最后一笔工程费用的支付是否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87页约定执行,即养护期为两年,养护期满后且终验合格移交至后一次性付至审定价格的100%。 答:按招标文件第87页约定执行,即养护期为两年,养护期满后且终验合格移交至后一次性付至审定价格的100%。 2.投资合作协议第38页,“11.2.2 营销工作由乙方统筹管理,所有营销费的支出主体为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单位以公开方式招标采购确定的营销单位,并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单位、乙方(承担代建代销任务的一方)、双方招标确定的营销单位共同签订营销合同,确定价格及支付方式。” 请问:营销费支出主体是哪一方?乙方(承担代建代销任务的一方)是否参与决策营销单位招标活动,是否参与营销合同签订? 答:营销费支出主体为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乙方不参与营销单位招标活动决策,不参与营销合同签订。本条修改表述为“营销工作由乙方统筹管理,所有营销费的支出主体为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以公开方式招标采购确定营销单位,并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与招标确定的营销单位签订营销合同,确定价格及支付方式。” 3.我司提供的开发管理业绩,根据土地招拍要求,由我司母公司举牌摘得该地块并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根据拍卖要求,我司与国土资源局、我司母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并约定继承母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我司提供母公司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提供我司与国土资源局、我司母公司签订的补充合同,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投标文件另须提供母子公司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 4.我司提供的开发管理业绩,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项目名称未确定,故土地出让合同上只载有地块编号及地块位置,而竣工验收报告的工程名称为该地块项目名称,我司补充提供由**地名委员会颁发的地名使用证书或**房产管理局颁发的预售许可证,该地名使用证书或预售许可证上同时载有土地位置及地块项目名称,是否予以认可? 答:予以认可。 5.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施工负责人有明确资格要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有多处提到项目经理,请问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是否可以是同一人? 答:可以 。 6.招标文件第23页,10.12招标代理服务费“(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项目合同估算价为计算基数,具体收取金额为附件1对应表格相应招标类别收费标准。” 对比平台挂网的其他同类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一般为:以项目合同估算价为计算基数,具体收取金额为附件1对应表格相应招标类别收费标准的80%。 请问,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是否可以按附件1对应表格相应招标类别收费标准的80%收取? 答:此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市庐阳区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杏林街道阜阳路文一泊心湾S1栋3楼 联 系 人:阮工 电 话:0551-6911368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00 2025年9月3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