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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检验机构库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8FACJ0068
原公告日期:2018年01月2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检验机构库采购答疑变更公告(三) “国家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检验机构库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8FACJ0068)答疑变更公告如下: 一、第1包、第2包答疑公告: 1、第1包、第2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要求“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参与国内相关机构组织的食品检测项目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情况”,请问能力验证情况是否包括测量审核? 答:包括。 2、第2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投标供应商业绩”中要求提供“承担过下列批次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国抽或省抽食品抽检任务”,请问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省抽食品抽检任务是否包括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转移委托(各市级,省直管县)的省抽食品抽检任务? 答:包括。 3、第2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中要求的“承担省级及以上食品类科研项目”,请问省级及以上食品类科研项目是否包括食品类省级地方标准? 答:包括,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制定颁布的食品相关标准扫描件或影印件,提供的标准须能体现投标供应商名称,如无法体现,须提供相关标准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任务计划或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起草单位证明文件,且须体现投标供应商名称,无法体现的不得分。 4、第2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中要求的“开展食品类检验相关研究,取得国家专利的,每项得2.5分”,请问取得的国家专利和食品类检验的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具有同等效用? 答:不等同。 5、请问是否修改第1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评分标准中第1、2、3条要求? 答:(1)科研能力是食品检验机构技术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检验机构综合实力的集中反映。《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1号令),“第四章检验第二十四条,就明确规定: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仅仅依靠“按图索骥”式的食品检验已无法适应,同时确保检验数据规范、严谨、准确,也需要较高的科研基础。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正全面落实“四个最严”,强化“四有两责”,如何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让监管跑在风险的前面”,真正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需要,也迫切需要食品承检机构强有力的科研创新能力和高质量的检验担当,提供精准靶向的技术支撑。 (2)201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食品监督抽检的基础上,还专项下达了数千批次的食品风险监测任务,由安徽省负责具体落实,这些任务也将由第1包招标入围食品检验机构承担。而食品风险监测项目的检验,没有国家安全限量标准,也大多没有专属的检验方法,需要检验机构在实际操作中,认真开展方法学探索,科学严谨的进行研究验证,这些都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必须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支撑。 (3)科研工作情况作为综合能力的重要考核和评分指标,已经成为国家和其他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检验机构招标的常态化指标项目。 综上,安徽省将承担科研工作情况纳入评分标准,就是本着选好、选优、选强、选准食品承检机构,为保障全省人民饮食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检验技术支撑,“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评分标准要求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第1包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附表1“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表”中要求“微波消解系统标准配置不少于2台”,请问如提供“石墨消解仪”是否可以? 答:(1)《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11号令),“第四章检验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综合考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检验承载负荷,微波消解系统(标准配置)少于2台,不能很好地保证及时、规范、准确地开展相关检验; (2)微波消解系统(标准配置)并不属于高精尖的实验室设备,市场购置价格也不高,但作为检验的前处理设备对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关联性较强,石墨消解仪也不是总砷、总汞检验项目国家标准规定使用的前处理设备,根据国家食药总局2018国抽安徽承担食品检验计划,涉及总砷、总汞检验项目达到5000多批次; (3)本次第1包招标采购的食品检测项目中,涉及能够使用微波消解系统的项目/参数累计达到400多个,占全部项目/参数的近17%,涵盖的食品类别也较多。 综上,不可以提供“石墨消解仪”代替“微波消解系统(标准配置)”。 7、请问是否将本地化服务能力评价增加至评分标准中? 答:不增加。 二、第1包变更公告: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投标供应商服务能力”中原为: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复检工作资质和经历的情况: 1、是复检机构,但无复检经历的,得1分; 2、是复检机构,能够提供1-5份复检报告的,得2分; 3、是复检机构,能够提供6-9份复检报告的,得3分; 4、是复检机构,能够提供10份(含)以上复检报告的,得5分; 否则不得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供应商属于复检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出具的带有明确的复检结论的复检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 0-5分 现变更为: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具有复检工作资质和经历的情况: 1、是复检机构,但无复检经历的,得0.5分; 2、是复检机构,能够提供1-5份复检报告的,得1分; 3、是复检机构,能够提供6-9份复检报告的,得1.5分; 4、是复检机构,能够提供10份(含)以上复检报告的,得2分; 本项满分共计2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供应商属于复检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出具的带有明确的复检结论的复检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 0-2分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投标供应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中原为: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抽检工作,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建立了食品抽检样品采集、交接、检验、备样管理、数据填报、信息报告等工作制度,1-3分; 2、对承检任务进行了有效的合同评审,1-3分; 3、针对承检任务的开展,覆盖抽样、检验、数据上报等关键环节组织实施了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计划,1-4分。 注:1、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2、具体要求详见附件9。 0-10分 现变更为: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抽检工作,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建立了食品抽检样品采集、交接、检验、备样管理、数据填报、信息报告等工作制度,1-5分; 2、对承检任务进行了有效的合同评审,1-3分; 3、针对承检任务的开展,覆盖抽样、检验、数据上报等关键环节组织实施了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计划,1-5分。 注:1)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2)具体要求详见附件9。 0-13分 3、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2月2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