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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测速监控卡口建设
原项目编号:2018FACZ2256
原公告日期:2018年05月2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测速监控卡口建设答疑及变更公告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测速监控卡口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18FACZ2256)答疑及变更公告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1、3包的投标供应商资格“2、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要求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1包评分内容“主要设备技术指标”测速雷达的“(1)微波发射频率:(35.1±0.1)GHz;”要求现变更为“(1)微波发射频率:(35.1±0.1)或(24.1±0.1)GHz;”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1包评分内容“投标供应商基本资质”的第2、3、4、5项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1包评分内容“维保服务能力”的第1项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1包评分内容“系统产品软件及认证”的第2、3、4、5项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2包评分内容“技术实力”的“3.投标供应商具有省级或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警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登记证书的得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现变更为“3.投标供应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入围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目录的得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目录产品相关截图证明;”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3包评分内容“主要设备技术指标”测速雷达的“(1)微波发射频率:(35.1±0.1)GHz;”要求现变更为“(1)微波发射频率:(35.1±0.1)或(24.1±0.1)GHz;” 8、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3包评分内容“投标供应商基本资质”的第2、3、5项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9、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3包评分内容“投标供应商基本资质”的“4、获得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得2分。”现变更为“4、投标供应商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的,一级的得2分,二级的得1分;” 10、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3包评分内容“维保服务能力”的“1、专业服务设备:具有升降功能的高空作业车,且车辆所有人为投标供应商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车辆行驶证扫描件或影印件。”现变更为“1、售后服务驻点人员:投标供应商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在省交警总队派驻一名专业工程师,服务期三年,得2分。” 1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3包评分内容“系统产品软件及认证”的第2、3、4、5项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4包评分内容“业绩”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4包评分内容“资质条件”的评分标准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4包评分内容“投标供应商荣誉要求”的第2项评分标准现变更为“2、参与制定‘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GA/T 1411.1-2017;GA/T 1411.2-2017;GA/T 1411.3-2017;GA/T 1411.4-2017)’的企业,参与其中一项得1分,共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或证明材料)扫描件;” 1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4包评分内容“投标供应商荣誉要求”增加“3、所投无人机产品取得国家认可的省级及以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检验报告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和“4、取得警用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书得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不提供不得分。”的要求。 16、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第4包的第1个产品“无人机主机(中型)”的第1、3、7、8、9、10、14、18项技术参数要求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7、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第4包的第2个产品“无人机主机(轻型)”的第3、14、17项技术参数要求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8、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第4包的第3个产品“高清图传系统”的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9、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第4包的第3个产品“高清图传系统”的第1项技术参数要求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0、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第4包的第4个产品“地面站系统(中型)”的“二、地面站需内置设备参数”第1、7项技术参数要求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1、原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第4包的第4个产品“地面站系统(轻型)”的“二、地面站需内置设备参数”第1、7项技术参数要求能否修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2、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9:30”,现延期到“2018年6月22日9:30”; 23、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8号开标室。 24、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