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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新媒体宣传营销推广
原项目编号:2018FACZ4279
原公告日期:2018年10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新媒体宣传营销推广答疑及变更公告 “安徽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新媒体宣传营销推广”项目(项目编号:2018FACZ4279)答疑及变更公告如下: 1、采购需求第5包中“邀请新一代年轻人喜爱的明星拍摄旅游短视频” 一般而言仅明星出场费用便会超出该项目整体的60万预算,该如何理解这一需求? 答:该条款中,明星是指在某个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公众形象良好的人物,包括旅行达人、旅游大V、网络名人、优秀导游员、知名创业者等。采购方不鼓励、不提倡活动邀请影视明星等公众人物。 2、评分细则第4包中“投标供应商荣誉”中的“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具有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表彰或荣誉的,每提供1个荣誉(或表彰)得2.5分,满分5分。”变更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获得省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提供1个荣誉得2.5分,满分5分。” 3、评分细则第6包中“人员实力”中的“ 1、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成立专门的项目执行组,人员配备合理,包括安排专人负责高校线下推广活动、专题活动等,是否能够有效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1-3分),不提供不得分。”变更为“ 1、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成立专门的项目执行组,人员配备合理,安排专人负责推广活动、专题活动,能够有效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1-3分),不提供不得分。” 4、评分细则第7包中“投标供应商业绩”中的“1、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省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的旅游宣传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最高分9分;”变更为“1、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省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的旅游宣传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最高分9分;”。 5、采购需求第6包“整合宣传资源,创新宣传内容与形式,线上线下联动,国际国内联动,全景立体展示安徽文化旅游产品”的要求能否修改? 答:修改为“整合宣传资源,创新宣传内容与形式,线上线下联动,全景立体展示安徽文化旅游产品”。 6、采购需求第7包“产品售卖:项目周期内,通过大型OTA旅游平台(需知名度不低于“携程”、“途牛”、“同程”、“驴妈妈”、“飞猪”五家旅游平台)售卖安徽旅游新业态线路产品不少于10万订单。”是否有歧义? 答:修改为:“项目周期内,需通过包括且不少于“携程”、“同程”、“驴妈妈”等5家大型OTA旅游平台售卖安徽旅游新业态线路产品。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645;66223646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