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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楼电梯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6HFCZ0410

原公告日期:2016年03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楼电梯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楼电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6HFCZ0410)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二条,要求所投电梯生产商在合肥本地有分公司(或固定维保机构),但招标文件P19页技术初审指标中第8条要求的是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前后资质要求不一样,请明确!

答:若为所投电梯生产厂商在合肥本地的分公司,则需提供招标文件P19页技术初审指标中第8条要求的是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若为所投电梯生产厂商在合肥本地的固定维保机构,则不需提供招标文件P19页技术初审指标中第8条要求的是分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

2、关于招标文件P6页付款方式,由于电梯属于特种设备,为定制产品,可否将付款方式调整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发货前30日支付合同总额的50%作为提货款;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使用许可证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5%,剩余5%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两年无息返还。请明确!

答: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关于招标文件P22页企业资信中要求所投电梯制造商具有银行出具的AAA资质证书,如果电梯制造商具有相关资信评估单位出具的AAA资信证明而不是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是否同等有效?请明确!

答:无效,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P22,企业资信第2条“投标人在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2015年度电梯企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因在合肥电梯协会中多数单位为电梯制造厂家或其分公司参与评星工作,且目前所有一线品牌的电梯售后、维保等服务工作都是制造商或其分公司完成,建议“投标人”改为“所投电梯制造厂商或其分公司”。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由于没有确定旧电梯拆除处理方案,涉及旧梯堆放、新梯到货堆放等作业面及报价问题,请问旧梯拆除是否可以归投标人所有,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答:拆除后的旧电梯所有权归中标方所有,由中标方自行处理,但要考虑变价收入,机房内因拆除造成破损,应恢复到原样,机房房顶渗水要一并处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招标文件P69条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75%,工程竣工结算后,付至结算价款95%,剩余工程价款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扣除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质保费用后无息返还。”问:以上的工程竣工是指 电梯工程竣工(取得安徽省质监局--特种设备检测院的验收报告)吗?

答:是。

7、招标文件第8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4条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收受方式是否同意为银行保函方式?

答:不同意,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第21页技术分评分办法关于节能性:“所投电梯具有省级及以上机构颁发的节能认证证书或具有能量回馈、能源再生等功能的或具有《VDI4707》认证证书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没有不得分。”

电梯行业中VDI4707是一项专门针对电梯能耗的评估标准,依据电梯运行和待机时所需能耗的不同,将其能耗划分为A-G七个等级,为使招标人采购到真正的节能电梯,建议将此评分项修改为“所投电梯具有省级及以上机构颁发的节能认证证书或具有能量回馈、能源再生等功能的或具有《VDI4707A级认证证书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没有不得分。”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陶工                           

电话:0551- 66223748、66223772 

传真:0551- 6622368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0411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