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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实验室设备采购安装
原项目编号:2016ZFCJ1425
原公告日期:2016年05月0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实验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变更公告 “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室实验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16ZFCJ1425)变更公告如下: 一、原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人资格”中的相关内容现变更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近五年内具有合同总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无菌室设备供货业绩(须包含大肠杆菌类检测仪器设备);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二、原招标文件第11页“二、技术要求” 中的相关内容现变更为: 下述技术需求中标注“★”的条款投标人须满足,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标,投标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原招标文件第28页“六、其他”中的相关内容现变更为: 1、投标文件中须承诺:若中标,加▲号产品在供货时向采购人提供主要设备及配件的制造商的产品授权、原厂的盖章的彩页资料或销售代理证明材料。 2、本项目中的改造部分内容须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实施,若中标人不具有相应资质,经招标人同意后,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但中标人须对质量负总责。 3、所投医疗器械须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含附表),中标人须在供货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朱工 电话:0551- 66223648、66223682 传真:0551- 66223674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5月12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