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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网式酒精检测仪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6HFCZ3448

原公告日期:2016年09月2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网式酒精检测仪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网式酒精检测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6HFCZ3448)答疑公告如下:

1、根据《GB/T21254—2007》中第4.6条规定:酒检仪的允许误差必须满足:

酒精气体浓度范围C/(mg/L)

误差

C<0.400

±0.020 mg/L

0.400C<1.000

±5

C1.000

±20

那么怎么判断仪器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需要提供由: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核对呢?

答: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公安部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的设备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酒检仪的允许误差、重复性等主要指标,其余《GB/T21254—2007》要求达到的指标,供货时采购人将进行查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那么是否需要提供由国家计量部门出具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进行查验呢?

答: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若投标时未提供,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供货时向采购人提供证书原件进行查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那么是否需要提供由国家计量部门出具的《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进行查验?

答: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计量器具形式批准证书》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若投标时未提供,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供货时向采购人提供证书原件进行查验。

4、根据《GB/T21254—2007》中第4.17条规定:酒检仪应使用符合卫生条件的一次性吹管,吹管应单独封装,每次测量前应更换吹管;酒检仪应采用单向吹管,以确保测试者不会吸入测量系统中的残留物。另外吹管与人体口腔直接接触也需要符合《GB9688-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并出具检测报告。请问如何判断酒精检测仪吹管是否符合《GB/T21254—2007》和《GB9688-1988》的相关要求呢?是否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原件进行查验?

答:本次招标各项设备、系统均需满足国标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酒精检测仪吹管必须符合《GB/T21254—2007》和《GB9688-1988》的相关要求,供货时须向采购人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原件进行查验。

5、酒驾系统软件接入公安网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交警单位有专网,并已经穿过边界网和公安内网做好了数据交互;2) 交警单位没有专网,但是公网数据可以通过边界网与公安内网进行数据交互;3)交警单位没有边界网,公网数据无法与内网进行交互。那么请问本项目系统架设环境如何?

答:目前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未自建边界平台,需通过合肥市公安局已建边界平台进行数据交互,使公网数据通过边界网与公安内网进行数据交互。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陶工                           

电话:0551- 66223645、66223748

传真:0551- 66223684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1012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