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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2016年食堂主要食品原材料定点供货商
原项目编号:2016HFCZ1843
原公告日期:2016年10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2016年食堂主要食品原材料定点供应商答疑及变更公告 “合肥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2016年食堂主要食品原材料定点供应商”项目(项目编号:2016HFCZ1843)答疑及变更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我单位同时报投本项目第1包、第2包,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一.开标一览表”按包别分别填写,备注栏里“2、表中最终投标报价即为优惠后报价,并作为评审及定标依据。任何有选择或有条件的最终投标报价,或者表中某一包填写多个报价,均为无效报价。”请问,开标一览表是否要填写报价? 答:不需要。 二、变更公告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第1包“评分细则”: 主食进货渠道 1、提供正规货品进货渠道的,得2分; 注:提供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出具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 2、具有种植基地的,得3分; 注:提供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 0-5 现更改为: 主食进货渠道 1、提供正规货品进货渠道的,得2分; 注:提供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出具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 2、具有种植基地的,得3分; 注:提供种植基地土地承包合同或与种植基地签订的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 0-5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第2包“评分细则”: 副食进货渠道 1、提供正规货品进货渠道的,得2分; 注:提供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出具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 2、具有自有基地的,得2分; 注:提供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 3、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每提供一类合格证明的,得2.5分,最多得5分。 注: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 0-9 现更改为: 副食进货渠道 1、提供正规货品进货渠道的,得2分; 注:提供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出具的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 2、具有种植基地的,得2分; 注:提供种植基地土地承包合同或与种植基地签订的购销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 3、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每提供一类合格证明的,得2.5分,最多得5分。 注: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 0-9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 0551-66223922、66223923 传真:0551-66223684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