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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乡镇环保机构设备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6HFCZ3643
原公告日期:2016年11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乡镇环保机构设备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乡镇环保机构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6HFCZ3643)第1、2包答疑公告如下: 一、第1包:手持式环境监理终端、现场监理记录仪、手持式GPS采购 1、招标文件“第六章 采购需求”的“二、现场监理记录仪(采购数量:456台)”中“42、提供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符合《GA/T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行业标准》的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影印件;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以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为评判依据,虚假响应或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的做无效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建议取消“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以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为评判依据,虚假响应或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的做无效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执法记录仪的检测报告有85-90条检测项目,其中不足30条是国家行业标准,60条左右是依据企业标准做检测结果。该国家行业标准已经充份顾及到各行各业的使用规范标准。可以提高国家行业标准参数值作为技术参数标准,而不是把某一产品特定的企业标准检测结果作为招标参数; 3)建议取消以某企业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作为评标依据; 4)“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为评判依据,虚假响应或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的做无效标处理”存在歧义。没有在检测报告上检测项目,不能代表该产品不具有此项性能。 答:针对上述1)、2)、3)、4)条,招标文件“第六章 采购需求”的“二、现场监理记录仪”中第42条调整为“*42、供应商所投现场监理记录仪须符合《GA/T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行业标准》,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产品技术资料彩页及由第三方有权机构出具的符合上述标准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审依据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供货前向采购人提供执法记录仪检测报告原件核查”。 2、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的“二、现场监理记录仪(采购数量:456台)”中“4、照片像素数:JPEG格式,有效像素数不低于6016×3384,照片有效像素支持6016×3384、5376×3024、3776×2124、3008×1692、2688×1512、2336×1314六种格式”,执法取证都是以最大像素或者较高像素拍照取证。不同制造厂家也是针对最大最高、较大较高的像素做检测,而此处划横线的像素格式要求,存在不规范性和不合理性,建议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应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3、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的“二、现场监理记录仪(采购数量:456台)”中“6、几何失真:执法记录仪在分辨率为1920×1080及1280×720条件下的图像几何失真小于15%”,执法记录仪的标准几何失真度最低是15%。执法记录仪取证镜头是圆形,有效视频部分是取景部分的内切长方形,水平对角线也是镜头角度是水平视场角。换算后就是几何失真度最低15%。所以15%几何失真度的检测或者不检测,都是最低标准值。如果必须以检测报告为评审依据,针对符合客观事实的产品在该项目中无法参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应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4、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的“二、现场监理记录仪(采购数量:456台)”中“11、上位机系统管理软件主要功能:可设置拍照分辨率、视频分辨率、连拍/单拍模式、录像文件切割时间(1-255min可设)、移动侦测功能的开启与关闭、也可将使用者的姓名,警号,单位名称,单位编号写入到执法记录仪中”,执法记录仪都是默认5分钟、10分钟、20分钟、30分钟自动分段落保存,或者一个完整的执法视频自动保存;此处的1-255分钟招标参数要求,结合评审依据以检测报告为评审依据,排斥了其他产品,建议取消该参数。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应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5、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的“二、现场监理记录仪(采购数量:456台)”中“16、视音频预、延录:可预录触发前≥30s的视音频信息;延录触发后≥30s的视音频信息”,国家行业标准的预录预录是满足3秒。而预录预录是有各企业在机器菜单里面设置,预录预录也不是实质性参数,建议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应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6、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的“二、现场监理记录仪(采购数量:456台)”中“29、数码变倍:执法记录仪在取景预览模式和摄录模式下,可支持≥32倍数码变倍”,数码变焦倍数没有实际意义,只是对取景图像的放大显示。数码变焦只是放大显示远处图像,完全不同于光学变焦(光学变焦提高远处图景的成像像素)。公安部2015年12月以后的标准检测都是以“具备数码变焦”作为统一的检测结果,不再检测具体倍数。有些检测报告是4倍数码变焦,有些是7倍-8倍数码变焦。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资料应能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二、第2包:噪声频谱分析仪、笔式PH计、便携式COD检测系统、便携式总磷/氨氮比色计采购 1、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的“噪声频谱分析仪”的技术要求中“1.1、1.3、1.4、1.5、1.10、1.12、1.121、1.13、1.18、1.19、1.24”条款,升级功能要求中第1至5条款具有排他性,建议调整。 答:1)取消噪声频谱分析仪的技术要求第1.121条及升级功能要求第3条中“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原件备查”的要求;2)其他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的“笔式PH 计”的技术要求中第4条款,测量范围中的第9、10条款,解析度中的第11、12条款,测量精度(@20°C)中的第13、14条款,以上参数具有排他性,建议调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传真:0551-66223674、66223684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11月16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