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合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 >> 货物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空气自动站SO2及Nox仪器更新
原项目编号:2017HFCZ1040
原公告日期:2017年05月0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空气自动站 SO2及Nox仪器更新答疑公告 “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空气自动站SO2及Nox仪器更新”项目(项目编号:2017HFCZ1040)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六章 采购需求中的“*”参数是否是关键参数?是否都需提供证明材料?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参数为重点技术指标,任何一条带*技术指标的负偏离将导致投标无效,其他技术指标三条及三条以上负偏离将导致投标无效;“*”参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须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影印件。 2、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资质认证”中要求:1)投标供应商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名录”每具有一项得2分,本项满分6分。2)投标供应商具有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得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影印件或扫描件。非生产厂家是否可以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认证证书? 答:可以,评标办法的资质认证修改为: 1)①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具有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机构颁发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②所投产品具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名录”的,③投标供应商具有省级以上工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每具有一项得2分,本项满分6分。 2)所投产品具有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得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影印件或扫描件。 3、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售后服务及质保”中:若投标供应商为所投仪器生产厂商,得2分,此项可否修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5月24日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