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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庐江县农产品安全工程乡镇监管站快速检测仪器、配套设备、试剂耗材等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7LJHZ0625
原公告日期:2017年06月0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庐江县农产品安全工程乡镇监管站快速检测仪器、配套设备、试剂耗材等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各投标人: 现将我单位项目编号为“2017LJHZ0625”的“庐江县农产品安全工程乡镇监管站快速检测仪器、配套设备、试剂耗材等采购”答疑公告如下: 问2、货物需求第一包第2项“胶体金卡检测仪(畜牧用)”和第3项“胶体金卡检测仪(水产用)”两款产品的技术参数第14条“仪器具有(CE)安全证书”,"CE"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该证书主要用于欧洲的,本次采购为国内项目,此证书与本项目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建议去掉,以示招标的公平、公正。 答:将第一包第2项“胶体金卡检测仪(畜牧用)”和第3项“胶体金卡检测仪(水产用)”两款产品的技术参数中第14条“仪器具有(CE)安全证书”。修改为“仪器具有安全证书”。 问3、货物需求第一包第2项“胶体金卡检测仪(畜牧用)”和第3项“胶体金卡检测仪(水产用)”两款产品的技术参数第15条“仪器具有农业部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只要能证明产品的质量即可,不一定要指定农业部的报告,此条参数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本次招标的三款产品都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主要用于信息技术领域,计算机行业,针对软件产品,本项目采购的是仪器设备,此条参数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建议去掉,以示招标的公平、公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所有仪器设备都应用于农业体系,需要权威的农业部门出具的相应检测报告。 其他内容不变。本答疑公告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效力。 本项目联系人:邢工 电话:87388117 庐江县农业执法大队 2017年6月23日问1、货物需求第一包第1项“多功能智能农药残留检测仪(卡片式)”产品的技术参数第12条“需提供农业部检测报告及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及第14条“能克服葱、姜、蒜、韭菜等15种蔬菜检测结果呈假阳性问题(提供部级以上权威部门鉴定报告复印件)”,要求提供农业部以及部级以上单位的报告,还要有计算机软件方面的证书,有两点疑问:(1)市场上一款产品同时满足此要求的只有安鑫宝一家,不足三家;(2)指定部门、级别以及特定行业的证书,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以上两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七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之规定,建议去掉,以示招标的公平、公正。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市场上一款产品同时满足此要求的不只有安鑫宝一家,北京智云达,厦门斯坦道,吉大小天鹅,广州达元等厂家具有上述资质。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