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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合肥市支队后勤部反恐巡逻器材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7HFCZ1418
原公告日期:2017年11月1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合肥市支队后勤部 反恐巡逻器材采购项目答疑公告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合肥市支队后勤部反恐巡逻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7HFCZ1418)答疑公告如下: 1、采购需求中“枪用强光战术灯”产品技术参数及参考图片能满足的产品较少,能否进行适当修改? 答:(一)采购需求中“枪用强光战术灯”产品参数及参考图片修改如下: (1)第1条参数修改为:“★★1、具备拔枪即亮的功能,配智能枪套”; (2)第2条参数修改为:“★2、电池仓有锁固装置,防止电池脱落,以确保使用更加稳固”; (3)第3条参数修改为:“3、开关按钮须人性化设计,以方便使用。” (4)参考图片修改为: (二)满足上述要求的产品名牌有盛麟、迅镭、依镭社,不具有指向性。且招标文件所有参数均是评审指标,不属于废标条款,投标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技术方案或者设备配置。 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6项产品的样品,而这些产品在招标文件中均有明确的招标技术参数,不存在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能否取消需要提供样品的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本次采购产品属于武警部队警用设备,主要用于日常执勤、训练、反恐作战等特殊情况使用,必须便于操作,一些特殊的实际需求难以用文字表述清楚,是否便于操作必须辅实物进行评审。 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所投静音电钻、枪用强光战术灯、强光搜索灯、防弹头盔、防弹衣产品须在供货前向采购人提供原厂授权函、原厂功能参数确认函及产品彩页,上述要求过高,能否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上述要求仅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质量,并非作为投标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没有对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采购需求中要求防弹头盔、防弹衣款式必须符合部队列装要求,该要求明显不合理,能否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上述要求是遵照武警安徽省总队颁发的《“两看”执勤分队经常性执勤工作规范图册》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市场上能够按照采购人部队列装要求进行设计、生产的厂商不少于三家,不具有限定性。 5、采购需求中“对讲机”产品的参考图片修改为: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
0551-66223922,66223923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11月23日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