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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蜀山区三馆二中心电子大屏及弱电设备采购安装
原项目编号:2017HSCZ4585
原公告日期:2017年12月1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蜀山区三馆二中心电子大屏及弱电设备采购安装延期答疑变更公告 “蜀山区三馆二中心电子大屏及弱电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2017HSCZ4585)延期答疑变更公告如下: 一、延期公告 1、原招标文件报名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26日17:30”,现延期到“2018年1月5日17:30”; 2、原招标文件答疑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27日17:30”,现延期到“2018年1月8日17:30”; 3、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1月8日10:30”,现延期到“2018年1月18日10:30”; 4、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3楼5号开标室。 二、答疑公告 1、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表”中“计算机网络系统”项设定的评审因素,可否删除? 答:“计算机网络系统”项序号1设定的评审因素是核心交换机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水平、节能环保和履约能力等方面的体现;序号2设定的评审因素是由权威机构证明防火墙在信息安全技术水平方面能力的体现;序号3设定的评审因素,是通过信息安全产品EAL3+及以上级别安全测评认证,说明防火墙能提供安全稳定的服务,具备相应级别的安全性,也为用户网络提供更高级别的安全保障。故不予删除,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表”中
“视频监控系统”项设定的评审因素,可否删除? 答:“视频监控系统”项设定的评审因素与产品质量和技术参数直接相关,故不予删除,内容修改为: 视频监控系统 1、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200万网络球机的公安部检测报告扫描件(或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证明以下2 项技术参数,每证明 1 项得 1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2项技术参数如下: (1)支持最低照度彩色≤ 0.0002Lux,黑白≤ 0.0001Lux,可识别距离样机不低于900m 的人体轮廓; (2)球机在黑、白名单中添加 IP 地址的数量不小于 200 个,支持最多同时开启≥35个视频窗口进行画面浏览。 2、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 200 万网络红外半球摄像机的公安部检测报告扫描件(或第三方检测报告扫描件)证明以下2项技术参数,每证明 1 项得 1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2 项技术参数如下: (1)在 1920x1080 @ 30fps 下,码率设定为≤2Mbps,RJ45 输出,清晰度不小于1100TVL,图像传输延时≤90ms,支持IP地址获取、IP地址搜索功能。 (2)具有黑白名单功能,支持MAC地址过滤功能。支持客流统计、客流信息查询功能;支持热度图功能。支持AC24V/DC12V/POE供电,电源电压在≤ DC12V ±30%或≤ AC24V±30%范围内变化时设备可以正常工作。 0-4 3、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表”中
“门禁管理系统”项设定的评审因素,可否删除? 答:“门禁管理系统”项设定的评审因素与产品质量直接相关,故不予删除,其中序号2内容原为“2、网络型两门控制器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现修改为“2、网络型两门控制器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CQC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 4、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表”中
“LED系统”项设定的评审因素,可否删除? 答:“LED系统”项序号1设定的评审因素是对产品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证明,序号2和序号3设定的评审因素与产品质量直接相关,故不予删除,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表”中“会议智能平板”项设定的评审因素,可否删除? 答:“会议智能平板”项序号1和序号3设定的评审因素是会议智能平板在产品质量、技术水平、节能环保和履约能力等方面的体现,序号2设定的评审因素与产品质量直接相关。故不予删除,按招标文件执行。 6、招标文件中“第六章采购需求”中“一、货物需求及技术参数(货物技术参数为评分指标)”中“(五)LED系统”中“P2.5视频控制器”中有要求“保证项目整体运行及后续维护便利,良好兼容性,屏体与控制单元为同一品牌;”,可否删除? 答:修改为“保证项目整体运行及后续维护便利,良好兼容性,屏体与控制单元为同一品牌(如屏体与控制单元非同一品牌,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保证P2.5 室内全彩 LED 屏与P2.5
视频控制器整体运行及后续维护便利,保证良好兼容性;否则视为本条不响应,由评委根据评分细则表中“货物技术参数”项酌情扣减分数);”。 三、变更公告 1、删除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中“三、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产品证明材料(本项为符合性审查指标)”中所有要求内容,对应删除“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符合性审查表”中序号7要求: 7 产品证明材料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表”中“投标供应商业绩”项原要求为: 投标供应商业绩 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智能化项目供货及安装业绩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4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且同时提供项目已供货安装完毕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者用户单位出具的已供货安装完毕的证明材料等)。 0-4 现变更为: 投标供应商业绩 自201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智能化项目(项目须包含LED电子大屏系统)供货及安装业绩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本项满分4分。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且同时提供项目已供货安装完毕的有效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或者用户单位出具的已供货安装完毕的证明材料等)。 (2)合同内容或已供货安装完毕的证明材料中应能体现本项要求的内容(如合同签订时间、项目类型、包含LED电子大屏系统等),如未体现,须另提供用户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0-4 3、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评分细则表”中“人员配备”项序号1原要求为“2人具有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证书(须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得1分;3人及以上具有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现变更为“1人具有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证书(须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得1分;2人及以上具有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 4、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安徽省政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