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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污水厂污泥用于绿化土壤改良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6FFCZ0087
原公告日期:2016年02月0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污水厂污泥用于绿化土壤改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6FFCZ0087)变更及答疑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告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四、预中标人数量 本项目拟招3-4家服务单位,预成交人数量与有效投标人数量关系详见下表 有效投标人数量(X) 预成交人数量(N) X≤4家 流标 X=5家 3家 X≧6家 4家 现更改为: 有效投标人数量(X) 预成交人数量(N) X≤4家 流标 X=5家 3家 X=6家 4家 X=7家 5家 X=8家 6家 X≧9家 7家 二、答疑公告 1、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之第十三条,“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价”,是否说明已经确定了底价即成本价,底价是多少?第五章投标人须知,之三、招标文件编制中15·3报价应当低于同类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价格是多少? 答: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是否低于成本价由评委会评定。污泥绿化及土壤改良服务处置单价不得超过60 元/吨 ,投标人投标价若高于此价格为无效报价。 2、招标文件28.4中提出最低报价并不是授予合同的保证,该项要求与文件中确认的采用最低价中标是否冲突? 答:最低报价与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同,评标委员会从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开始独立评审,按有效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选出中标候选人。 3、若一公司既有租地协议,又有绿化承包合同且均符合采购需求,是否可以在两处或多处实施土壤改良?合同期间是否可以变更绿化土壤改良地点? 答:可以,两处或多处地点的租地协议或绿化承包合同均须满足招标文件对用地要求,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影印件,否则不予认可。合同期变更改良地点须为投标文件中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地点,且报请采购方现场勘查后同意方可进行。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8项中提出3%和6%的价格扣除是指什么?是否说,如投标报价50元/吨,参与评审价格为48.5元/吨或47元/吨,合同价格是否按50元/吨结算? 答:是的。本项目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傅工 电话:0551- 66223696 传真:0551- 66223684
三、附件
附件:7-(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