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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和小仓房污水处理厂试运行调试及委托运营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6FFCZ2941
原公告日期:2016年07月29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和小仓房污水处理厂试运行调试及委托运营服务答疑公告 “合肥市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和小仓房污水处理厂试运行调试及委托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6FFCZ2941)答疑公告如下: 1、纸质投标文件是否需要在文件封面处写明正副本,若不需要,是否无需写明正副本,若需要,是否是一正一副?U盘是否是单独封包? 答:纸质投标文件无需分正副本,未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单独封装。 2、P18.表格中的第9项“化验工3人,污水处理工9人”,请问,持有污水化验监测工、分析工三级、水环境监测以及相关上岗证持证人员属化验工吗?持有污废水处理工的证书人员属污水处理工吗? 答:持有污水化验监测工、分析工三级、水环境监测以及相关上岗证持证人员属化验工;持有污废水处理工的证书人员属污水处理工。 3、P28.请问,表格中综合实力中“仅用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总运营规模业绩不得分”这句话如何理解? 答:当投标人总运营规模有且仅有50万吨/日时,该项不得分。(用于满足投标人资格的业绩,在评分阶段不再计分。) 4、P20.招标文件 “五、报价要求”中“为方便评标,须分别报出4个月污水处理暂定运营费,第1包西部组团污水厂4个月年污水处理暂定量为732万吨,第2包小仓房污水厂4个月年污水处理暂定量为1342万吨。”请问,该项约定中的“4个月年”是否为“4个月”?报价即按第1包732万吨、第二包按1342万吨报? 答:“4个月年污水处理暂定量”应为“4个月污水处理暂定量”,委托运营阶段报价的计算公式为按运营直接单价×7320000(或13420000)。 5、P3.招标文件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中“7、项目概算:本项目分为2个包,总预算2636万元。” 请问,该预算是否指第1包和第2包的试运行费,再加上第1包4个月运营费(基于污水处理量732万吨)和第2包4个月运营费(基于污水处理量1342万吨)? 答:是的,总预算2636万元仅为本次招标设置的上限,不作为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依据。 6、P19.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四、服务内容”中:“4、运营期内,确保设备完好率)95%,并按照本项目设施制造厂商维修手册内容完成全部设备大修一次,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及取样器还必须按原有品牌更新一次;”,请问,其中的“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及取样器”是否指污水处理厂进水、出水在线监测室中的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及取样器? 答:是的。 7、P60,第七部分有关证明文件第2条“业绩证明材料,在此栏内上传业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影印件”是指在第七部分填写公司相关业绩还是指在招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初审指标的“业绩”一栏填写?亦或是二者都要? 答:相关业绩证明材料须随投标文件一并上传至投标人系统。 8、P57,第五部分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是否只需填写签章及日期即可,是否需要另附其他证明文件,如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材料? 答: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投标人须签章上传,无需另附其他证明文件。 9、合同10.1(d)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24)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水样。……,每日于9:00提取采样设备采集的混合水样; 10.2.4委托运营方或委托运营方委托的水质检测机构有权采取瞬时水样,抽查的出水瞬时样不达标,出水按超标处理。 问题: (1)10.1(d)明确运营方每日检测的是混合水样,而10.2.4中委托运营方采取的是瞬时水样。瞬时水样不达标就按出水超标处理与国家检测规范的规定不符,是否10.2.4改成与10.1(d)一致,即约定均采取混合水样? (2)9.2污水出水水质标准中,出水TN按月平均值≤5mg/L 考核; 如果按照10.2.4,出水瞬时样中的TN不达标,出水TN就按超标处理?这与10.3.3关于TN不达标的规定不符。 答:抽查的出水瞬时样同样作为考核依据;按日考核的出水指标瞬时样超标,按出水水质超标处理;按月平均值考核得出水指标瞬时样超标,出水值计入月平均值考核。 10、合同10.3.2 ,(3)中运营方的举证材料经委托运营方确认后,运营方无需承担该指标处理不达标的违约责任,但因此引起的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任何罚金、罚款由运营方自行承担。 问题:进水水质超标,如果因此引起罚金和罚款,该问题本身不是运营方引起,能否由委托运营方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免除该罚金和罚款? 答:按招标文件中所附合同执行。 11、合同11.3.3,任一个运营月内,当出水TN月平均值超过5 mg/l但不超过10mg/l,其他指标满足本协议第9.2条款规定时,污水处理费按本协议第11.3条规定计算,但代入计算的污水处理量按第11.3.2条款规定的85%计;任一个运营月内,当其他指标满足本协议第9.2条款规定,但出水TN月平均值超过10mg/l时,污水处理费按本协议第11.3条规定计算,但代入计算的污水处理量按第11.3.2条款规定的70%计; 11.3.4任一运营日内,当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指标不满足本协议第11.3.3条款规定时,若该日实际处理水量超过日基本处理水量时,按基本处理水量计;实际处理水量低于日基本处理水量时,按实际处理水量计。 13.1.3根据第13.1.1条款认定某一运营日出水水质超标的,按照超标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污染物的当量值计算违约金,同时扣除当日超过日基本处理水量的污水处理量对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做为违约金;粪大肠菌群超标处罚附件四执行;其他不达标处罚参照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的相关标准执行。 问题:(1)按照11.3.3、11.3.4,出水TN月平均值超标,污水处理量打折(85%、70%)或按基本水量计,污水处理费已减少,等于处罚了一次;如果按照13.1.3,这种情况下出水TN肯定被认定超标,又按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当量计算违约金,是不是等于处罚了二次? 答:按招标文件中所附合同执行。 12、按照11.3.4和13.1.3,除了TN的其他指标同样存在二次处罚的情况,能否按照行业内规定只按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当量计算违约金,处罚一次 答:按招标文件中所附合同执行。 13、1、P10 ,第27条“投标业绩要求”,本项目将对中标供应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的投标业绩(含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等)进行公示。P67,表格中“合同总金额”。 问题:因各运营项目运营模式不同,有BOT、TOT、委托运营模式等,其中BOT模式为项目总投资、TOT模式为资产权益转让价款,委托运营模式无合同总金额。建议将“合同总金额”修改为“项目规模”。 答:P10 相关内容修改为(含项目名称、项目规模等);P67表格中“合同总金额”修改为“项目规模” 14、P10,27条“投标业绩要求”1“投标文件需提供该业绩的完整合同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如合同内容不能体现项目规模,还需同时提供业主证明材料”;P28,2、“运营业绩”指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合同关键部分和条款复印件或影印件及用户证明,原件备查。 问题:此两处是否矛盾,是否仅提供合同关键页即可? 答:用于满足投标人资格的业绩合同须提供完整合同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如合同内容不能体现项目规模,还须同时提供业主证明材料;用于评分的业绩合同须提供合同关键部分和条款复印件或影印件及用户证明,原件备查。 15、P11.第29条第2项,“投标人授权代表需是投标单位在职员工(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近3个月内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扫描件或影印件)”。 问题:由于我司为香港注册公司,香港社保体制与国内有差异,因此我司委托国内全资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授权人代表是全资子公司的员工,我司可提供股权关系证明,是否可以?请明示。 答: 可以。 16、P18,“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下表中各岗位人员的名单及相关职称证书证明材料”。 问题:职业资格证是否包含上岗证、从业资格证? 答:包含。 18、P18,表格中第2条“技术负责人”和P27,表格中第2条“工艺技术负责人”是指同一人吗? 答:可以为同一人。 19、我司于香港注册,由于香港特区法与中国内地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香港法律,在公司过程中由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公司注册证书,其性质类似于国内的营业执照;由香港税务局颁发税务登记证,其性质类似于国内的税务登记证。我司是否提供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作为相关证明文件即可? 答: 可以。 20、我司于境外注册,因受到外汇管理局监管,境外注册企业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只能汇入招标方经合肥市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开立的能接收境外人民币的账户,对于贵方来说手续较为繁杂。为方便贵方,建议采取以往合肥其他类似项目的要求,允许境外企业可委托境内企业代为缴纳投标保证金(境外企业可提供代为支付保证金的声明和承诺函)或同意采用现金缴纳。 答: 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招标公告指定账号。 21、P27,表格中2“投标文件这种须提供投标人近三个月内为其缴纳的社保的证明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业绩证明”。 问题:仅社保证明满足近三个月开具还是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业绩证明也需满足近三个月开具? 答:均需要满足近三个月要求。 22、招标文件中指出的“股权关系证明”是否仅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股权关系证明即可? 答:可以。 23、P60,第2条“业绩证明材料”,在此栏上传业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或影印件。 问题:此业绩证明材料是指项目合同及业主证明材料,还是厂长及工艺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证明材料? 答:项目合同及该项目业主证明材料、厂长及工艺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证明材料应包含在业绩证明中。 24、本项目投标文件附件4《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试运行合同》及附件9《小仓房污水处理厂试运行合同》中第四项、委托范围 中规定:3、试运行完成期间,须取得环保验收报告,且通过市排管办委托的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连续满负荷监测达标合格,转为商业运行; 请问:此处“满负荷”是否指水质监测项目? 答:满负荷是指在满足设计要求运行负荷的情况下保证水质达标。 25、(1)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中规定:“污水处理运营费最终以单价结算,运营直接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承包风险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请提供:本项目应纳房产税的房产价值,及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 (2)请明确:调试期甲醇安全评价费用是否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范围之内? 答:(1)西部组团应纳房产税的房产价值约为650万元,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约为50240.6平方米;小仓房应纳房产税的房产价值约为718.99万元,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约为144988平方米。 (2)本次招标的两个项目均采用乙酸钠作为碳源投加药剂。 26、评分细则 中规定:“1、运营本项目的组织机构”“指标描述”“项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合理……” 请问:为运营本项目,运营单位是否需要注册项目公司? 答:按招标文件本地化服务要求执行。 27、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负责小仓房二期工程调试试运行,二期转入商业运营后一期停水改造。根据招标文件描述,在二期调试完成之前,一期工程将以当前工艺进行处理,目前工艺出水标准为一级A。 请问:小仓房污水处理厂二期调试一期未提标前,一期部分单独运营时出水标准执行一级A标准,在该阶段,污水处理单价是否按中标价执行? 答:不是,按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执行。 28、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 项目概况”中描述,小仓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碳源投加均为乙酸钠,但根据招标文件附件6《小仓房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清单》中提供资料,二期碳源投加为甲醇。 请问:上述两种碳源投加方式以哪个为准? 答:以乙酸钠为准。 29、请明确中标后是否需要接收小仓房污水处理厂原有工作人员?如需要请提供现有人员花名册。 答:无需考虑。 30、按招标文件要求,本次投标仍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请问纸质版投标文件盖章,是按招标文件中格式要求在“投标人电子签章”部分盖章? 答:纸质投标文件可以在要求 “投标人电子签章”的部分盖投标人公章。 31、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是应就包1、包2 分别编制两份投标文件,分别封装递交?还是将包1、包2 合并编制,统一封装递交? 答:分别编制、分别封装、分别递交。 32、开标一览表中: 委托运营阶段报价的计算是否公式为:运营直接单价×7320000(或13420000)? 答:委托运营阶段报价的计算公式为按运营直接单价×7320000(或13420000)。 33、如同时参与1包、2包投标,是否应按包别递交2份开标一览表? 答:是。 34、本项目试运行期间,若因非运营方原因,导致试运行期间出水水质无法达标排放、试运行期延误等情况。 请问:如发生上述不可预见的情况,是否可以免除运营方的相关责任,并给予延长试运营期限,并给予一定补偿? 答:不予补偿。 35、招标文件P19 第三章“采购需求”四、服务内容1、试运行期要求“(12)……开票费”及招标文件附件4试运行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2、……开票费”,是指什么费用,请明确。 答:开票费是指为满足试运营转商业运营需开具的各种税金税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36、合同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5、自行协调西部组团污水厂的工艺关系。”请明确工艺关系的具体内容。 答:删除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试运行合同中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5、自行协调西部组团污水厂的工艺关系”的条款规定。 37、合同第三条“合肥西部组团污水厂调试期为3个月”,调试单位主体为中标单位,而第一条项目概况中第四点委托范围中要求:“试运行完成期间,须取得环保验收报告……”,而根据《合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转商业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办理环保验收的主体单位为合肥市重点局。从调试完成至取得环保验收报告约2个月。请明确3个月的调试费用列入试运行阶段报价,从调试完成至取得环保验收报告的2个月费用由谁承担。 答:市重点局委托中标人进行该项目的试运行调试并完成环保验收,本项目调试运行期共三个月,指从调试开始至完成环保验收转商业运营,中标人需承担在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相关不利因素投标人自行考虑。 38、合同第四条调试费及支付方式第一点中要求:“……最终费用以审计为准”,请明确最终调试费用确认是属于固定价款还是属于清单计价? 答:固定价款。 39、合同第三条“小仓房污水处理厂二期新建调试期为3个月;一期提标技改调试为3个月”,调试单位主体为中标单位,而第一条项目概况中第四点委托范围中要求:“试运行完成期间,须取得环保验收报告……”,而根据《合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转商业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规定的办理环保验收的主体单位为合肥市重点局。从调试完成至取得环保验收报告约2个月。请明确3个月的调试费用列入试运行阶段报价,从调试完成至取得环保验收报告的2个月费用由谁承担。 答:市重点局委托中标人进行该项目的试运行调试并完成环保验收,本项目调试运行期共三个月,指从调试开始至完成环保验收转商业运营,中标人需承担在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相关不利因素投标人自行考虑。 40、合同“10.3.2(3)……但因此引起的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任何罚金、罚款由运营方自行承担。”因进水超标而导致的出水超标,属于非乙方责任,罚金、罚款应不属于乙方承担,建议修改为“……但因此引起的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任何罚金、罚款由委托运营方协调解决。” 答:按招标文件中所附合同执行。 41、合同11.3.3“任一个运营月内,当出水TN月平均值超过5 mg/l但不超过10mg/l,其他指标满足本协议第9.2条款规定时,污水处理费按本协议第11.3条规定计算,但代入计算的污水处理量按第11.3.2条款规定的85%计;任一个运营月内,当其他指标满足本协议第9.2条款规定,但出水TN月平均值超过10mg/l时,污水处理费按本协议第11.3条规定计算,但代入计算的污水处理量按第11.3.2条款规定的70%计;”与10.3.2进水指标超标处理“(2)进水中某一指标超标的情况下,经运营方尽最大努力处理,出水中该水质指标仍然不能达到第9.2条款规定的标准,运营方应使出水水质达到额定去除量:额定去除量=设计进水水质-设计出水水质日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请明确如出现进水超标导致出水出现11.3.3条款指标情况,而出水达到10.3.2(2)要求额定的去除量,计费的污水处理量是否仍按100%。 答:因进水TN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当出水达到额定去除量,该出水TN超标指标不计入月平均值计算;当出水未达到额定去除量,该出水TN超标指标计入月平均值计算。 42、合同“11.3.6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期间以及发生本协议第14.6(b)条款规定的情形期间的污水处理费:该期间的污水处理费=日基本处理水量×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或第14.6(b)条款规定的情形期间的天数×污水处理价格。”与“14.6(b)……则在该等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委托运营方应按照污水处理厂在该等期间内的实际处理水量向运营方支付污水处理费……”付费依据不一致,请明确。 答: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当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大于日基本处理水量×第14.6(b)条款规定的情形期间的天数所得水量,按照实际处理水量付费;当实际处理水量小于日基本处理水量×第14.6(b)条款规定的情形期间的天数所得水量,按照日基本处理水量×第14.6(b)条款规定的情形期间的天数所得水量付费。 43、小仓房污水处理厂正式商业运营的时间,是二期工程调试开始时间,或是二期调试环保验收完成时间,或是一期调试环保验收完成时间。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4、合同1.1条“超负荷处理水量 = 月实际处理水量 - 月处理基本水量”中“月处理基本水量”表述错误,请明确超负荷处理水量的定义。 答:超负荷处理水量 = 月实际处理水量 -月最高允许处理水量。 45、合同“10.3.2(3)……但因此引起的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任何罚金、罚款由运营方自行承担。”因进水超标而导致的出水超标,属于非乙方责任,罚金、罚款应不属于乙方承担,建议修改为“……但因此引起的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任何罚金、罚款由委托运营方协调解决。” 答:按招标文件中所附合同执行。 46、《招标文件》P10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项对中小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中说明,本项目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潜在投标人认为本条款对本项目并不适用,建议取消,理由如下:1、根据安徽省财购[2012]142号文“采购预算不满1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工程或服务”,本项目采购预算2636万元,远远大于文号中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服务的范畴;2、污水处理运营属于技术密集的专业服务,中大型企业在技术实力、运营和管理能力等方面具有更强的实操和管理优势;3、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未对中小企业设置潜在差别待遇,相反本条款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要求相左。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7、《招标文件》P19页服务内容第一项第9条“调试合格后,…连续满负荷监测达标合格,并转为商业运行。”如果因管网问题,收水不足,无法连续满负荷运行,如何解决?如水量一直不足,商业运行时间如何确定? 答:市重点局委托中标人进行该项目的试运行调试并完成环保验收,环保验收完成后转商业运行。调试开始至完成环保验收转商业运营期间,中标人需承担在此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相关不利因素投标人自行考虑。 48、《招标文件》P20页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及相关流转税的税率分别是多少? 答:税率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投标人自行调查。 49、《招标文件》P29页“体系认证”,可否参照“获奖情况”,投标人提供控股子公司相应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也可认定有效? 答:投标人必须提供自身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才可认定为有效。 50、7、《招标文件》P29页“经济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文件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如何界定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报价? 答:由评委会评审决定。 51、《招标文件》P30页第十三条“投标人投标报价与公布的预算价相比降幅过小,或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委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降幅低于多少为降幅过小,或缺乏竞争性?该条款是否可以明确? 答:由评委会评审决定。 52、《招标文件》P32页“4.1.1 除非招标文件认可,否则母、子公司之间的业绩、资质不得互用”,针对本项目,母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子公司的业绩以满足P3页“投标人资格”中对运营业绩的要求?是否可以使用子公司的业绩以满足P28页“综合实力”中对运营业绩的要求? 根据财金[2014]113号文和行业惯例,投资人获取项目后通常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因此建议本条款调整为“投标人与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业绩均有效,须提供相应股权证明材料”。 答:母公司可使用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业绩,但须提供相应股权证明材料;子公司不能使用母公司的业绩;母、子公司之间的资质不能互用。 53、《招标文件》P34页投标专用章的效力,“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电子签章的,投标人必须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在有授权文件(原件)表明投标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电子签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投标专用章,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授权文件格式是否由投标人自拟? 答:格式自拟。 54、《招标文件》P38页第20.2 “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或者U盘)应封装在信封中,纸质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并封装……”,封装未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信封是否应单独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可否由投标人根据评分细则和相关方案厚度自行分册并完成封装?纸质投标文件是否只提交一套即可?“纸质投标文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是否可以理解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盖章处及投标人认为应该加盖公章处加盖公章即可? 答:未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须单独封装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人可自行分册装订;纸质版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须递交2套;纸质投标文件可以在要求 “投标人电子签章”的部分盖投标人公章。 55、《招标文件》第七章,招标人给定的格式文件中,涉及到投标人电子签章处,纸质投标文件是否均可用加盖投标人公司公章替代? 答:可以。 56、《招标文件》P52页纸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是否需要加盖投标人公司公章? 答:需要。 57、《招标文件》P68页评审指标对应资料索引表初审指标和详审指标,对否分别对应的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指标和评分细则? 答:是的 58、《招标文件》P6页“第13项试运行期约为3个月,直至完成环保验收转商业运营位置……”,考虑到环保验收涉及方方面面的因素较多,如非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环保验收无法通过,是否在3个月到期后视为进入商业运营阶段? 答:不是,污水处理厂在完成环保验收后转商业运营,相关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59、开标一览表是否单独用信封密封提交? 答:本项目为网招项目,开标一览表无需单独密封提交 60、小仓房污水处理厂一期原有工作人员是否需要中标单位接收安置? 答:无需考虑。 61、小仓房污水处理厂一期原有污泥运输车辆是否移交给中标单位? 答:不移交。 62、根据委托运营合同,“栅渣和沉砂等固体废物须运往合肥市城市垃圾消纳场统一处理,相关费用由运营方承担”,垃圾处置费用是否也由运营方承担? 答:是。 63、原政府准备招标的小仓房一期的在线仪表,现已取消招标,那么需要更换及新购置的总氮仪表费用由谁支付?如果由中标运营商支付,仪表是否指定品牌? 答:所提问题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投标人请自行考虑。 64、附件中的资料不够完善,能否提供两个项目的《初步设计》、《环评报告书》、土建和工艺图纸,小仓房一期改造具体方案等? 答:请自行到项目单位查阅。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 66223645、66223648 传真:0551- 66223674、66223684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8月22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