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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庐阳区住建局职工食堂委托管理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6LYFN0272
原公告日期:2016年11月30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庐阳区住建局职工食堂委托管理服务(2016LYFN0272) 质疑回复 问一: 1、人员配置中:具有餐厅服务员证且具有三星级以上酒店服务经验(须出具酒店开具的证明材料及酒店星级证明材料)得2分。 2、业绩中:具有在管三星级及以上酒店餐饮经营业绩的,得4分。 餐厅服务员、以及三星级酒店经营业绩,都与星级酒店关系甚大,作为机关或事业单位餐饮食堂和包厢接待餐饮只与餐饮服务有关,而招标文件要求与三星级以上住宿酒店相关业绩挂钩(服务员也需要三星级酒店开具证明等)不尽合理,具有排它性招标,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所以请单位对意见给予考虑。 答一: 第1条服务人员具有星级酒店证书,是为了提高服务品质,保留该条款。 第2条“三星级及以上酒店餐饮经营业绩”条款删除,4分分值并入“近四年内(2013-2016年)服务外包项目业绩”10分内合计为14分。 问二: 技术部分评审指标中关于业绩 1、近四年内(2013-2016年)具有县(市)区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业绩,近四年内(2013-2016年)是指这四年中的任一一年的服务外包项目业绩还是指连续四年的服务外包项目业绩?(即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服务外包项目业绩); 2、2016年尚未结束与若指连续四年的服务外包项目业绩有矛盾之处!是否理解近四年内(2013-2016年)是指这四年中的任一一年的服务外包项目业绩 答二: 近四年内(2013-2016年)是指在这四年期间具有县(市)区级及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服务外包项目合同业绩及业主优秀评价”的加2分,最高得分为14分。 问三: 1、磋商邀请(磋商公告)第二项第2条:“具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疑问: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可以视为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理由: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中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已经不再办理,现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2、技术标评审指标中获奖情况:“近三年内获得工商部门或饭店、烹饪、餐饮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情况,国家级的每提供1个得3分。省级是的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10分”。 疑问: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荣誉是否纳入评审标准中? 理由:依据评审的时间跨度及评审机构的不同,且县级及以上行政主体或协会均会对所辖区域的餐饮行业进行评选。 答三: 1、《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同于餐饮服务许可证。 2、荣誉是指国家级、省级工商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以体现投标单位综合实力,其他级别不纳入评审标准。 合肥市庐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12月12日
三、附件
附件:质疑回复.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