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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6FFCZ4003
原公告日期:2017年01月0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服务变更及答疑公告 “合肥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6FFCZ4003)变更及答疑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告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
调查能力 投标供应商的异地调查能力情况。对参保职工转外省(市)住院治疗、在外省(市)急诊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商业保险机构应能借助外省(市)服务机构,对大病医疗费用真实性、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关服务。 评委会依据投标供应商及其直接上级机构2015年度在全国各省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除外)进行评分: 达到20家的得基本分14分,每增加5家的加3分,最高得20分。 注:同时提供省级分公司合法有效的: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投标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影印件即可); (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0-20
现更改为:
调查能力 |
投标供应商的异地调查能力情况。对参保职工转外省(市)住院治疗、在外省(市)急诊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商业保险机构应能借助外省(市)服务机构,对大病医疗费用真实性、有效性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相关服务。 评委会依据投标供应商及其直接上级机构2016年度在全国各省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除外)进行评分: 达到20家的得基本分14分,每增加5家的加3分,最高得20分。 注:同时提供省级分公司合法有效的: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投标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影印件即可); (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
0-20 |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
投标供应商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 |
投标供应商总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100%(不含),得0分; 100%(含)≤偿付能力充足率<200%(不含),得2分; 200%(含)≤偿付能力充足率<300%(不含),得6分; 偿付能力充足率≥300%(含),得10分。 注:提供包含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公开信息披露材料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
0-10分 |
现更改为:
投标供应商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 |
至开标截止之日前,投标供应商总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得0分; 1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00%,得2分; 20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300%,得6分;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300%,得10分。 注:提供包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公开信息披露材料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
0-10分 |
二、答疑公告
1、招标文件第36页投标供应商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表述为:“投标供应商总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100%(不含),得0分;100%(含)≤偿付能力充足率<200%(不含),得2分;200%(含)≤偿付能力充足率<300%(不含),得6分;偿付能力充足率≥300%(含),得10分。每档差距是否可以改为50%?
答:具体评分细则详见本次更改公告。
2、招标文件P37页关于价格分描述为:“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5 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5%×100”,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第46页关于保险人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乙方每年项目成本投入(不包括赔付款)应不低于甲方缴纳当年度总保费的5%。”请问:
(1)如投标报价低于甲方缴纳当年度总保费的5%,是否为有效报价?
(2)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如某公司报价为0,请问出现该种情况该如何评分?
(3)请问如何来判断投标单位的报价为合理报价,以什么为标准?
答:为保证本项目服务质量,中标供应商每年项目成本投入(不包括赔付款)应不低于甲方缴纳当年度总保费的5%。最终投标报价及投入成本分析表中涉及政策性费用及规定费用的,不接受赠送及优惠。 投标人应考虑合同期内政策性费用调整的风险。投标报价应考虑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风险,履约期限内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以及物价指数上涨等理由要求调整中标价。承包期内因省、市政府出台文件调整最低人员保障工资等,中标人须无条件予以调整,投标人投标时须综合考虑并承担,以后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投标风险。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将以询标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投标供应商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补正。对于询标后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予以书面记录。最终对投标供应商的评审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9条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请问递交的2份纸质投标文件是否区分正副本?
答:提供即可,无须区分正副本。
4、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三,投标供应商综合情况简介中需填写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表,因我公司非一级法人机构,此表是否可以填写总公司的相关信息?
答:可以。
5、请问异地调查评分中涉及的省级分公司营业执照等只需要提供复印件或影印件吗?
答:是的。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 0551-66223922、66223923
传真:0551-66223684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