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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2017-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7FCFZ0152

原公告日期:2017年01月2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长丰县2017-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澄清变更文件

项目编号:2017FCFZ0152

各投标人:

一、澄清内容

1按照招标文件P7页要求经营区域在长丰县行政辖区或合肥市行政辖区(且公司地址须在长丰县境内);长丰县境内是否指有分支机构在长丰县境内,请予以明确。

答:公司地址须在长丰县境内指的是投标公司注册地址在长丰县境内。

2招标文件P12页,保险条款类型有ABC三种,填写国家给予该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类型,只能填一种,是计算基准保费的依据。现已取消ABC保险条款,请予以明确。

答:按照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综合商业条款及相应的费率计算基准保费。

3招标文件P17页,评分标准第4条,承诺理赔方式为“支付赔偿”是否指以转账方式支付赔款,请予以明确。

答:是。

4招标文件P18页,评分标准第7条,14年至今车险经验,是使用县级公司的数据还是使用市级公司数据,请予以明确。

答:应使用投标公司的数据。

二、变更内容

招标文件第9页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招标公告指定账号。”变更为“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汇出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招标公告指定账号”。

 

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中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0551-62720129,传真:0551-66396137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210  

三、附件

附件:变更答疑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