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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7FFCZ0371
原公告日期:2017年03月1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17FFCZ0371)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机构设置”项“投标供应商在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的支公司机构设置情况:投标供应商在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区每设置一个保险机构得3分,最高得20分。注:同时提供机构合法有效的:(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投标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影印件即可);(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扫描件或影印件。” 请问:(1)支公司的营销服务部也属于保险机构,投标供应商在上述区域中设置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是否可以加分? (2)是否可以适当增加互联网在理赔方案的应用(如自助理赔系统)、以往的保险的服务业绩作为加分项? 答:(1)支公司的营销服务部不具有理赔能力,支公司的营销服务部不予加分; (2)按招标文件执行。 2、能否提供残疾人保险近三年的赔付情况? 答:不提供,请投标供应商自行考虑报价风险。 3、评分细则中“报价合理性”中要求“评委会根据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审。优秀得9-10分,良好得7-8分,一般得5-6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报价分析,未提供的不得分”,报价分析里需要涵盖哪些内容?报价合理性的具体评定标准是什么? 答:报价分析中须包含大数据分析材料等报价依据;报价合理是指投标供应商,充分考虑本项目残疾人保险的特殊需求,报价依据充分且科学合理。 4、招标文件第52页“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表”是否可以填写总公司的相关数据? 答:应填写投标供应商的相关数据。 5、招标文件评审指标中没有对投标业绩做具体的说明,请问是否需要填写《投标业绩承诺函》及提供业绩? 答:不需要。 6、招标文件中:“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7.投标保证金,17.3中心不接收以现金或汇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应当一致。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投标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投标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无效。” 保险公司是统一法人企业,实行分级授权经营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内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市级分公司只保留收入账户,收入账户资金只允许单向向上级公司划拨,不允许其它项目支出,市级分公司相关支付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划转。因此本次投标保证金可否由上级公司代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为市级公司,省级分公司会出具保证金承诺函,并承诺承担投标单位市级分公司本次投标合肥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能否算作有效投标? 答:可以,投标保证金由上级公司代为缴纳的,须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单位出具的“代为缴纳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格式自拟。 7、招标文件中:“第六章采购需求,七、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参保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划线部分(“残疾”)因招标文件保险需求中未有提及,为避免发生歧义是否可以视作以下理解“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参保被保险人身故或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招标文件中 “3、中标单位赔付率达不到 50%的,按照保费 50%的资金返还支付单位,返还资金用于支付单位解决困难残疾人实际问题”,请问如果项目发生超赔,是否对应有保费动态调整机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 66223922、66223923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3月28日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