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合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 >> 服务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包河区审计局投资审计协审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2017FBCZ0847

原公告日期:2017年04月1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区审计局投资审计协审定点单位

项目答疑及变更 公告

 “包河区审计局投资审计协审定点单位”项目(项目编号:2017FBCZ0847  答疑及变更  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表”中:资信分“固定的办公场所”评分标准,请问投标供应商自购房,有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但是房产证没有下来,是否可以加分?

答:可以,自有房产须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分依据;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表”中:资信分“固定的办公场所”评分标准现变更为

固定的办公场所

在合肥(含四县一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得3分;固定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额外加2分。

如投标供应商投标时在合肥行政区域内无固定办公场所,承诺中标后合同履约前在合肥行政区域内设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的,本项仅得2分。

注:

1、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设计用途须为办公,否则不予认可;

2、抵债、免费使用、免费借用的固定场所不予认可;

3、上述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下列情形:

1)投标供应商购买或租赁的;

2)投标供应商合肥分支机构(或分公司)购买或租赁的;

4、自有房产须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分依据,且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产权所有人名称应与投标供应商或其合肥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名称一致,如产权所有人与投标供应商存在控股或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否则不予评分;

租赁办公场所的,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和对应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分依据,且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中产权所有人名称应与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名称一致,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名称应与投标供应商或其合肥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名称一致,如承租人与投标供应商存在控股或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否则不予评分。                                    

0-5

3、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政府投资性项目业绩证明材料,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均为框架合同,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11日之前,但是所承接项目的业绩定案表均为201411日之后日期,请问投标时能否以定案表的时间为准?

答:业绩证明材料中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者定案表时间为准均可;

4、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合肥要素市场六楼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网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419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