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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包河区审计局投资审计协审定点单位
原项目编号:2017FBCZ0847
原公告日期:2017年04月1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包河区审计局投资审计协审定点单位 项目答疑及变更 公告 “包河区审计局投资审计协审定点单位”项目(项目编号:2017FBCZ0847)
答疑及变更 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表”中:资信分“固定的办公场所”评分标准,请问投标供应商自购房,有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但是房产证没有下来,是否可以加分? 答:可以,自有房产须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分依据;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表”中:资信分“固定的办公场所”评分标准现变更为: 固定的办公场所 在合肥(含四县一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办公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得3分;固定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额外加2分。 如投标供应商投标时在合肥行政区域内无固定办公场所,承诺中标后合同履约前在合肥行政区域内设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的,本项仅得2分。 注: 1、房屋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设计用途须为办公,否则不予认可; 2、抵债、免费使用、免费借用的固定场所不予认可; 3、上述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下列情形: 1)投标供应商购买或租赁的; 2)投标供应商合肥分支机构(或分公司)购买或租赁的; 4、自有房产须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分依据,且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产权所有人名称应与投标供应商或其合肥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名称一致,如产权所有人与投标供应商存在控股或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否则不予评分; 租赁办公场所的,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和对应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扫描件或影印件作为评分依据,且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中产权所有人名称应与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名称一致,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名称应与投标供应商或其合肥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名称一致,如承租人与投标供应商存在控股或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否则不予评分。 0-5分 3、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政府投资性项目业绩证明材料,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均为框架合同,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14年1月1日之前,但是所承接项目的业绩定案表均为2014年1月1日之后日期,请问投标时能否以定案表的时间为准? 答:业绩证明材料中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者定案表时间为准均可; 4、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合肥要素市场六楼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网址: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9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