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答疑变更 >> 合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 >> 服务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高新区综合管廊一期工程跟踪审计
原项目编号:2017FGCZ1433
原公告日期:2017年04月2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高新区综合管廊一期工程跟踪审计答疑公告 “高新区综合管廊一期工程跟踪审计”项目(项目编号:2017FGCZ1433)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第37页,业绩要求中要求提供投标供应商业绩和拟派审计人员业绩,请问同样的业绩能重复得分吗? 答:不可以。 2、招标文件第37页,业绩要求中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能否与拟派现场人员业绩重复得分? 答:不可以。 3、公司总部不在合肥市但已在合肥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投标供应商承诺为本项目配备的驻点人员在中标后,其人员资质和社保全部转入驻肥分支机构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4、招标文件第36页初审表专业力量栏中第1条“满足以上要求的得基本分8分,驻点人员中每增加1名注册造价师加1分。”这句话是指在上面的6名驻点人员中增加注册造价师还是指除去上面的6名驻点人员外再另增加注册造价师? 答:提供6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不少于3人)的驻点人员得基本分8分,在3名驻点人员具有注册造价师资格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名注册造价师加1分。 5、请问高新区综合管廊一期工程跟踪审计招标文件第 36 页评分标准专业力量中要求提供近期连续3个月投标供应商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请问提供的人员社保是总公司社保证明还是分公司的社保证明? 答:总公司在合肥的,提供总公司在合肥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总公司不在合肥的,提供合肥分公司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6、招标文件P37-38业绩部分,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审计委托合同或委托证明或审计报告(定案表),请问本项目业绩要求中,是否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业绩均可?如何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答:正在履约或已完成业绩均可,业绩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招标文件第36页,专业力量评分标准的备注中,“公司总部不在合肥市的,以驻肥分支机构注册人员为准”能否取消? 答:不可以。 8、招标文件第37页,投标供应商业绩评分内容能否调整? 答:不作调整。 9、招标文件第38页服务评价中“2014年4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具有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工程审计项目业绩,由业主单位为投标供应商出具包含以下内容的业主反馈证明材料:“服务期间认真负责、审计结果准确可靠、无违约记录。每提供1个得2分,最高得8分,无不得分”。 请问:若政府部门工程审计项目为签订的框架协议,是否可以提供框架协议、定案表及业主反馈证明材料作为证明材料,时间为定案表出具时间为准? 答:可以。 10、其它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645;66223646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5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