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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县城病媒生物防制服务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7FCFZ0219

原公告日期:2017年04月2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长丰县城病媒生物防制服务采购项目答疑

项目编号:2017FCFZ0219  

各投标人:

   根据业主单位书面材料回复如下:

一、问:合同业绩 每提供12012年以来,具有单项合同年服务费金额不小于80万元的病媒生物防制相关业绩的,得12分。每提供12012年以来,具有单项合同年服务费金额不小于50万元的病媒生物防制相关业绩的,得8分。

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的复印件或印影件。如合同不能反映相关内容的,须同时提供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分值范围,0-24 分。

该招标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等相应法律之规定事实依据、理由: 

(1)该评分标准细则具有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条之规定“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四款“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对潜在投标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

(2) 该评分标准的细则不合理之处是对未取得合同投标业绩的潜在投标人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也是对“公平、公正、平等”法律精神践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四款之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明令禁止作为商务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不能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加分项目。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评标办法中要求的合同业绩并非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所设置的业绩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未对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出限制,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情况。你单位提出的“不能以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加分项目”并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内容。

2、企业年限:(1)企业经营年限3年以下(不含)的,得 1分;(2)企业经营年限3年至5年(不含)的,得2分;(3)企业经营年限5年及以上的,得3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影印件。提供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应体现全部相关内容。0-3分。

该招标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等相应法律之规定事实依据、理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对潜在投标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要求对企业整体情况评审,并非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3、相关认证: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 具有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得1分。 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认证复印件或影印件为评审依据。0-2分。

该招标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等相应法律之规定事实依据、理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对潜在投标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要求对企业整体情况评审,并非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4、药品及器械使用情况:根据所使用的药品及器械的品牌、质量、性能等情况,进行综合对比打分,好的,得 15-13分;较好的,得12-10分;一般的, 9-7分;较差的,得6-0分。0-15 分。

该招标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等相应法律之规定事实依据、理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对潜在投标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故对药品及器械使用情况评审并非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整体情况:根据各家业绩、药品及器械使用情况、人员配备等整体情况进行评比打分。好的,得 16-14分;较好的,得13-12分;一般的, 11-8分,较差的,得7-0分。0-16 分。

该招标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等相应法律之规定事实依据、理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对潜在投标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投标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要求对企业整体情况评审,并非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5、第六章采购需求货物及服务技术参数提供(0.01%溴敌隆毒饵、5%高效氯氟氰菊酯水乳剂、0.5%吡丙醚杀虫颗粒剂、8%高氯-残杀威悬浮剂)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证书、MSDS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原件供采购人查验

经国家农业部药物检定所主管的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目前,我国生产、使用的灭鼠毒饵多为0.005%溴敌隆、0.005%溴鼠灵。0.01%溴敌隆毒饵,主要用于草原灭鼠,全国仅北京市隆华新业卫生杀虫剂有限公司、商丘市大卫化工厂2家厂商生产。

如指定这些用药,并要求提供指定生产厂家药品,极有可能出现药物生产厂家操控投标供应商,形成个别供应商串标、围标的情况,从而,对此次招投标造成严重的违规问题。

既然招标正文中明确,用药要求是“使用安全、有效的除四害药品”、“ 符合绿色环保的有关要求”,只要供应商以此为目标,选择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三证”齐全(农业部门的农药登记证、经信部门的产品生产批准证书、质监部门的产品标准备案证书;进口药物需农药登记证的杀鼠剂、卫生杀虫剂,均可使用。如:蚊幼治理,并非只能用“0.5%吡丙醚杀虫颗粒剂”,世界卫生组织推荐使用的“1%安备双硫磷杀虫颗粒剂”更加有效、环保。

建议修改:

(1)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项目或指标,不能同时设置为投标人资格、评分项。建议:取消投标人资格中的指定“提供(0.01%溴敌隆毒饵、5%高效氯氟氰菊酯水乳剂、0.5%吡丙醚杀虫颗粒剂、8%高氯-残杀威悬浮剂)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证书、MSDS及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原件供采购人查验。”的要求。

(2)修改用药要求。对药物使用品种应慎重选择,尤其需注意只有少数生产商生产药物的选择,防范药物生产厂商对于提供药物证明、项目证书,可能出现的围标、串标的情况。

建议修改为:“投标供应商可针对不同虫害,科学合理地选择根据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提供承包期内拟使用的消杀器械和杀虫灭鼠药物一览表,药械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物),一览表内容至少包括药械图片、品名、生产厂家、规格、功能、使用方法,以及药物‘三证(农业部门的农药登记证、经信部门的产品生产批准证书、质监部门的产品标准备案证书;进口药物需农药登记证)”。

答:采购需求中提供的药品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以选择性能相当于或优于参考药品,满足项目实施需要即可。产品使用前须提供药品三证、MSDS等相关技术证明资料,投标时可不提供。如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书面承诺。

招标文件中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本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系人:周工,联系电话:0551-62720129,传真:0551-66396137。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511

三、附件

附件:城病媒生物防制服务采购项目答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