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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市场主体网格化社会协同监管平台
原项目编号:2017FFCZ1419
原公告日期:2017年05月15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市场主体网格化社会协同监管平台项目答疑公告 “合肥市市场主体网格化社会协同监管平台”项目(项目编号:2017FFCZ1419)第1包答疑公告如下: 1、前期对发布的“合肥市市场主体网络化社会协调监管平台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分别于2017年2月4日和2月17日两次提出质疑,采购方式由单一来源改为公开招标。但是此次公开招标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和评分标准的设定上并无太大改观,仍然沿用了当初拟定单一来源时不能成立的一些标准,对某公司(前期单一来源所指定公司)的指向性极其明显,建议调整。 答:本次招标文件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和评分标准的设定上并无明显指向性,其中部分涉及质疑的内容,采购人结合专家论证会小组审核意见,已作相应的修改,详见下述。 2、供应商资格第2条规定“具有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业务种类为系统集成)”。从上面的分析和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可以看到,这是一个以行业应用软件开发为主的普通软件开发项目,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概念,建议调整。 答:因本项目监管平台所涉及到的数据信息具有一定的敏感性,不得随意对社会公开或泄露,此类信息系统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同等保护。故投标供应商资格按招标公告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中技术资信分80分,价格分20分。本项目含第三方软件和硬件设备,为公平竞争,该部分采购应当另行分包进行。如不能分包,本项目应参考货物类采购设定价格分值。《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 答:本项目软件开发部分约占四分之三,硬件部分约占四分之一,且后期需要中标供应商对软件进行二次开发服务,本项目主体为服务类,故评标办法的价格分值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技术资信分中,方案描述占13分,但具体条款中无一项提及第六章《采购需求》中所描述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登记许可后续监管(三告知)、网格化全覆盖监管、无照无证综合监管、消费者维权、执法办案、双随机抽查管理、大数据应用分析、统计和效能监察、指挥调度等业务功能”,建议调整打分标准。 答:已将“方案描述”评分标准进行调整,在“方案描述”中加入主要建设内容的评分标准。详见“答疑公告附件(评分细则)”。 5、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技术资信分中,本地化服务占12分,其中“投标供应商提供本地化实施团队人员详细名单,且实施团队在120人及以上的,得8分,80-119人的4分,50-79人的得1分,不足50人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实施团队所有人员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合肥市内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实际上,外地公司一样可以派团队到合肥进行开发和服务,该条款分值过大,建议调整。 答:“本地化服务”的评分标准第2条现已调整。详见“答疑公告附件(评分细则)”。 6、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技术资信分中,投标供应商业绩占16分,其中“投标供应商具有地市级及以上政府行业软件开发的项目业绩,2014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单个项目软件开发部分合同金额在1500 万元(含1500 万元)-2000万元(不含 2000 万元)的,每个得1分; 2000万元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满分 12分”,“投标供应商具有地市级及以上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建设业绩,整合内容至少涉及10个部门、30类以上数据,每个得1分,满分4分”。该条款与项目关系并不大,且分值过大,建议调整。 答:因本项目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整合,评分内容“投标供应商业绩”的评分标准不具备唯一性、排斥性,故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技术资信分中,产品资质要求占10分,其中“投标供应商具有网格化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数据征集、声纹识别、声纹比对、声纹注册、声纹存储、声纹库、法人库、统一身份认证等相关类别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个得1分,满分10分”。这里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的“登记许可后续监管(三告知)、网格化全覆盖监管、无照无证综合监管、消费者维权、执法办案、双随机抽查管理、大数据应用分析、统计和效能监察、指挥调度等业务功能”等无一项涉及,建议调整。 答:现已调整此项评分内容。详见“答疑公告附件(评分细则)”。 8、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技术资信分中,系统演示占15分,“设置15个演示点考核项,每个演示点1分,满分15 分”,15个演示点为“语音搜索、声纹认证登录、人脸认证登录、查看网格员在岗情况、监督网格员业务轨迹、可视化网格员管理(1)、可视化网格员管理(2)、市场主体网格化管理、网格化地图钻取、数据对接与交换(1)、数据对接与交换(2)、数据对接与交换(3)、数据对接与交换(4)、数据对接与交换(5)、建立一户一档”。这里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的“登记许可后续监管(三告知)、网格化全覆盖监管、无照无证综合监管、消费者维权、执法办案、双随机抽查管理、大数据应用分析、统计和效能监察、指挥调度等业务功能”等无一项涉及,建议调整。 答:演示点考核项是基于本项目实际业务场景设置,系统演示不存在指向性,现已根据供应商意见,调整演示评分内容,详见“答疑公告附件(评分细则)”。 9、招标文件“第六章 采购需求”的硬件设备需求清单中,服务器虚拟化软件指定VMware软件,建议调整。 答:需求中提供的品牌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因本项目的硬件涉及到现有合肥市信息中心公共云平台相应部分的扩容和升级,投标供应商须确保所投服务器虚拟化软件与现有的合肥市信息中心公共云平台无缝对接,否则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0、招标文件“第六章 采购需求”的硬件设备需求清单中,EMC存储扩容。根据我司对现场踏勘和业主交流,用户处没有EMC存储,请明确此存储扩容到什么地方。 答:因本项目的硬件涉及到现有合肥市信息中心公共云平台相应部分的扩容和升级,投标供应商须确保所投服务器虚拟化软件与现有的合肥市信息中心公共云平台无缝对接,否则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1、本项目将应用软件、第三方软件、硬件设备放在同一包中进行招标,不符合市场惯例,不利于充分的市场竞争。同时,我们注意到,第三方软件和硬件设备在评分标准中也没有体现,建议将这三类采购分包进行。 答:因本项目第三方软件、硬件作为必需的配套设施,金额占比小,是为了保证本项目平台软件的开发、运行环境,是其中的必要的组成部分,故按招标文件执行。 12、本项目作为一个预算1958万的大项目,且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可以看出应用软件开发任务量很大,但是项目工期要求仅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工期短,建议调整。 答:工期改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 13、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对于一些特定的、占整个项目比重不大的环节给予很高的权重,比如,语音技术的应用在第六章采购需求中只占很小的篇幅,在整个项目中所占比重也很小,同时语音技术是一个成熟的第三方技术,完全可以通过第三方采购实现。但是,在本项目评分标准中,仅与语音技术直接相关的打分点就有如下:(1)投标供应商具有网格化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数据征集、声纹识别、声纹比对、声纹注册、声纹存储、声纹库、法人库、统一身份认证等相关类别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个得1分,满分10分。(2)系统演示功能点(每个1分)(a)语音搜索:实现对市场主体语音检索,语音快速定位查找功能。网格员通过手持终端APP进入语音搜索页面然后说出要搜寻的市场主体就可以搜索出对应的是市场主体。(b)声纹认证登录:网格员可通过声纹识别认证方式,从手持终端APP登录移动终端平台,并支持对登录方式(用户名/密码登录,声纹登录)进行自定义的选择设置。建议调整上述评分指标。 答:同上述第7、8条。 14、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十一.人员配备”中“一、人员配备表”的表格现调整如下:
序号 岗位 姓名 人数 备注 1 2 3 4
1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的详审评分细则已调整,请投标供应商自行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本项目附件“答疑公告附件(评分细则)”。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供应商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66223922、66223923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6月6日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