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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机关食堂托管服务

原项目编号:2017LJFZ0532

原公告日期:2017年06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机关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答疑公告

 

各供应商:

现将我单位项目编号为“2017LJFZ0532”的“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机关食堂托管服务”项目答疑公告如下:

1投标供应商资格中第二条具有公务接待资质的餐饮公司(包含酒店)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餐饮服务、酒店管理,并且具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餐饮业绩的专业服务公司能否参加投标。

答:将“二、投标供应商资格”修改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具有公务接待资质的餐饮公司(包含酒店)或近3年内具有单项合同不低于20万类似业绩的正规餐饮公司,证照齐全

3、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开标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开标日超过24个月;

6、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其他内容不变。本答疑公告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效力。

 

 

                    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7613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