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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安徽创新馆概念性设计方案征集
原项目编号:2017FFCZ2172
原公告日期:2017年06月02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安徽创新馆概念性设计方案征集答疑及延期公告 “安徽创新馆概念性设计方案征集”项目(项目编号:2017FFCZ2172)答疑及延期公告如下: 一、答疑公告 1、根据项目概况中介绍:“安徽创新馆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核心区,城市中轴线最南端,渡江战役纪念馆东侧,由原安徽省城乡规划展示馆改建,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1号馆共3层,总建筑面积约2.2万平方米;2号馆共3层,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3号馆共2层,总建筑面积约1.17万平方米。”但附件中只提供了两个建筑的平面图纸,设计范围是以哪个为准?如果以招标文件为准,请补充第三个馆建筑的平面CAD图。 答:本项目电子版附件已含有三个馆的平面CAD图,请注意下载查验。上述资料请应征人在获取方案征集文件后,自行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本项目附件。 2、招标文件正文及电子投标制作文件中提到的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是否仅指供应商公章的电子签章,无需加盖法人代表章及法人代表电子签名? 答:是的。 3、招标文件正文P7页,第19项“方案应征文件份数及要求”部分:第3条“纸质方案应征文件7份,密封提交”; 问:(1)7份纸质应征文件是否需要区分正副本? (2)本次项目采用电子评标,电子投标文件中没有封面、封底选项,纸质投标文件是否无需添加封面封底? 答:区分正副本,正本1份,副本6份,添加封面及封底。因加密的电子方案应征文件存储量有限,如投标供应商方案设计内容多,无法上传,可制作纸质规划方案文本,正本1份,副本6份,密封提交。 4、招标文件P11页,应征人须知前附表第30点“备注三(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中第(3)点“其余证明材料应征人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情况及方案应征文件要求提供。联合体各房提供的本单位证明材料需各自盖章,其他如方案征集文件无特殊要求的,盖主体方公章即可。” 问:因境外企业证明方式为法人签名而非企业公章,请问境外企业成员单位是否可以以法人签名为有效认定? 答:可以。 5、招标文件P18页,“方案应征文件的编制”部分第15条报价,明确本项目不采用报价。 问: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唱标信息”部分是否需要应征人填写信息?
如果需要应征人填写,则该部分“投标报价”栏如何填写? 答:无须填写。 6、招标文件正文P37页,评分标准中“现场答辩”部分: 招标文件只允许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方案应征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明进入。 问:对于联合体应征的单位,成员各方分工内容不同,为更好的向专家阐述设计方案,建议每个联合体成员允许一名人员进入现场答辩。 答:可以,携带身份证明进入答辩场所。 7、(1)招标文件P37页“现场答辩”中“投标文件中须明确本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方案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评委提问时间不超过5分钟。汇报方式以电脑投影汇报(可采用PPT或多媒体方式)为主,必要的挂图为辅” (2)招标文件P42页“五、声明”中“应征单位提交的电子方案应征文件应包括整个方案应征文件的word格式电子版、设计文件方案的完整PPT(或多媒体动画)文件,PPT(或多媒体动画)包含但不限于对场馆各楼层功能分区、参观流线设计、典型展示内容和方式和设计方案亮点展示等” 问:本次概念征集采用电子评标模式,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规定,投标文件不能超过100M,单个文件不能超过25M,且电子投标文件不支持导入PPT、多媒体视频格式文件。现场答辩所用PPT或多媒体文件能否独立于投标制作软件导出的“加密”及“非加密”电子文件,放入应征文件光盘(U盘)中? 答:可以,放入应征文件光盘(U盘)中,密封提交。 8、招标文件P44页最下方要求:“提供合理的总造价估算(含运营管理预算)及可行性分析” 问:应征人能否自行拟定格式提交? 答:可以。 9、招标文件P53页要求提交的《方案应征文件资料清单》中的“六、设计方案”部分doc文件能否采用A4横版格式(即页面布局纸张方向为横向)提交电子文件和打印制作纸质文件(因为若设计方案采用A3规格,其他单元内容采用A4规格,则纸质应征文件无法装订成一册)? 答:可以。 二、延期公告 1、原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07月05日10:30”,现延期到“2017年07月11日 10:30”; 2、开标及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变更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2号拍卖厅。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 0551-66223922、66223923
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