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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

原项目编号:2017FFCZ0816

原公告日期:2017年07月0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答疑公告

“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信息化系统(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7FFCZ0816)答疑公告如下:

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投标供应商业绩”项“具有市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部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建设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00万元的;每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10分”,能否修改此项评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获奖证书”项要求的“投标单位自201111日以来,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协会(学会)颁发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奖项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能否修改此项评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项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与服务贰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得2分。须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0-2

具有CMMI3 软件能力成熟度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得2分。须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0-2

此条评分能否取消或调整?

答: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项调整为: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投标供应商综合实力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与服务贰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得2分。须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或影印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0-2

4、原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实施方案、工期计划、安装和测试验收标准”项调整为:

评分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范围

实施方案、工期计划、安装和测试验收标准

二次开发和实施响应情况,有规范化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措施,有完善的项目实施计划,有详尽的安装、测试和验收标准。由评委会按3-6分酌情评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0-6

5、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八“投标授权书”中“3、经投标供应商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与投标供应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机构可以代缴社保,但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请问若以总公司名义投标,授权代表的社保证明材料是否可以由“分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代为缴纳?

答:可以,但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的同时,还须提供分公司或子公司营业执照(子公司代为缴纳社保的,还须提供母子公司股权关系证明材料)。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551- 66223922、66223923

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720

三、附件

附件:答疑公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