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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肥西县三河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原项目编号:2017FECZ2184

原公告日期:2017年07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肥西县三河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答疑及变更公告

“肥西县三河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项目编号:2017FECZ2184 答疑及变更 公告如下:

1、本项目第1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表”中:资信分“投标供应商自有设备情况(允许租赁)”要求“(2)载重量5吨或以上清扫车1辆”,请问上述要求是否可以修改为“总质量16吨及以上洗扫车1辆”?

答:上述要求现变更为“(2)总质量10吨或以上清扫车1辆”;

2、本项目第2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表”中:资信分“投标供应商自有设备情况(允许租赁)”要求“(1)载重量8吨或以上清扫车1辆”,请问上述要求是否可以修改为“总质量16吨及以上洗扫车1辆”或者“载重量5吨或以上的清扫车1辆”?

答:上述要求现变更为“(1)总质量16吨或以上清扫车1辆”;

3、本项目第1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表”中:资信分“投标供应商自有设备情况(允许租赁)”要求“(1)载重量5吨或以上洒水车1辆;(2)载重量5吨或以上清扫车1辆,及载重量3吨或以上清扫车1辆;(3)载重量8吨或以上垃圾运输车1辆,及载重量3吨或以上垃圾运输车3辆;(4)水上垃圾打捞船1艘;(5)工作用车(机动车辆) 1辆;(6)小型电瓶保洁车不少于30辆(须承诺合同履约期内逐步配备到人均1辆)”,请问:(1)以上1-3项中的车辆载重量是指车辆总质量还是核载重量?(2)水上垃圾打捞船非常规作业设备,是否允许投标供应商承诺中标后购买?(3)小型电瓶保洁车为小型设备,使用周期短,旧设备使用容易出现问题,是否允许投标供应商承诺中标后购买?

答:(1)以上1-3项中的车辆载重量是指车辆核载重量;(2)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3)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本项目第2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表”中:资信分“投标供应商自有设备情况(允许租赁)”要求“(1)载重量8吨或以上清扫车1辆;(2)载重量8吨或以上的垃圾运输车1辆,及载重量3吨或以上垃圾运输车2辆;(3)载重量8吨或以上洒水车1辆;(4)清洁助手扫路机1辆;(5)项目管理员工作用车1(电动四轮车)”,请问:(1)以上1-3项中车辆载重量是指车辆总质量还是核载重量?(2)清洁助手扫路机是否是电动扫路机?

答:(1)以上1-3项中的车辆载重量是指车辆核载重量;(2)清洁助手扫路车是指燃油型扫路机或电动扫路机;

5、本项目第1包及第2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表”中:资信分“投标供应商企业实力”要求“(3201211日以来因环卫保洁工作,获得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奖项:省级及以上的每个得2分;地市级的每个得1.5分;县级的每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8分”,请问上述要求中颁奖机构是否可以修改为“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奖项”?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本项目第1包及第2包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评分细则表”中:资信分“从业人员及本地化服务”要求“关键性岗位须相应资格、资质才可担任的须同时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请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书扫描件,原件是否需要带到开标现场递交?

答:不需要;

7、本项目第1包及第2包招标文件第六章采购需求“人员配备要求”中要求“本项目配置的驾驶员合同履约时必须有与准驾车型相对应的驾驶证”,请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与准驾车型相对应的驾驶员的驾驶证扫描件,原件是否需要带到开标现场递交?

答:不需要,此项要求仅作为合同履约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无须提供扫描件及原件;

8、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单位: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 66223645;66223646

安徽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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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件